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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问题浅析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2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掀起了新一轮的国退民进浪潮,各地中小民营企业家改制的一个基本方向就是民营化。可是由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民营企业家改制法律法规条文笼统,可操作性差,更加上实务操作中的违规与随意,造成了资产评估不实,侵害国家利益;改制优惠政策较为随意,缺乏法规约束;职工利益保护不充分,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影响企业依法健康发展;逃废银行债务等现象较为普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在法律上带来了许多的问题。  

  民营企业家改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资产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深化民营企业家改制,实施战略性重组改制,是增强保值增值能力,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要途径。通过重组、联合、兼并、拍卖、收购、租赁、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一大批国有中小型企业放开搞活,逐步走向了市场;许多国有大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引入外部投资者成为股份制企业,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虽然民营企业家改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改制中的职务犯罪频现,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侵害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极大。民营企业家改制中的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大多数是企业高管人员、财会和销售人员以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等。

  一、国企改制中犯罪频发的原因

  (一)公司企业管理体制运行权力失控和改制的相关配套措施滞后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不够完善

  (三)法律缺位或缺陷导致对国企改革中的一些新型犯罪惩治防控不力

  二、防范国企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随着民营企业家改制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明显增多,因而研究防治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措施也刻不容缓。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改制程序

  一是建立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制定明确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保值增值的责任规定,并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制定分层级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机关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要求,建立健全对责任主体追究相应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规范和追究责任的程序规范。

  二是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中介机构、主管机构三方的权限、行为。

  三是建立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制度,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费用由企业财政支付。明确改组转制的程序以及上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能否参股下级转制公司等问题,并对转制企业资产重组、清产核资、产权评估和转制方案的制定及执行等各环节进行有效监管。

  (二)强化对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是实现进场交易。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通过进场交易保证产权转让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实现“阳光交易”。

  二是公开披露信息。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杜绝暗箱操作,逐渐形成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市场发现机制。

  三是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产权交易机构一定要立足于规范,抓住入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交易前后相关程序的规范化,为产权交易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加强产权交易监管。对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组织所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要加强监管,保证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只要严格执行有关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国有产权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三)修改完善法律,减少法律真空地带,进一步加大打击和防范力度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对于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有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本身具有笼统、模糊、不确定性。有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明显,如抢劫、杀人、放火等,而有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很难判断的。因而在对职务型犯罪这类法定犯进行立法完善时应强调平等原则,罪状建构是否遵循罪刑平等原则,关键在于罪状所表述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是否平等的适用于条件均等的所有人、条件均等的所有人所实施的相同类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同样受到刑事法的调控。建议修改刑法时对涉及职务犯罪的相关法条采用相对统一的标准,对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归并法条,统一罪名,统一构成要件,统一起刑点并适当提升起刑标准,统一刑罚生刑规格。对国家工作人员另款表述从重处罚和保留贪污受贿死刑;完善刑罚体系,在现在刑罚种类中,增设剥夺资格刑和公益劳役刑,针对特定职业如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评估师等利用其特定职业、职务犯罪的,除判处其他刑罚外,剥夺其一定期限内从事一定职业、担任一定职务、开办企业的资格,并在监禁刑满后需服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刑。

  民营企业家改制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同时也是当前民营企业家改制摆脱困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途径。反思近二十余年的民营企业家改制历程,我们承认改制给大部分的民营企业家改制带来了生机与活力,改制后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趋向正常化、规范化。但在实际操作中,民营企业家改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完善和规范的问题,本文拟对企业改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作些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作者的对策思考,以期对今后的民营企业家改制工作有所借鉴。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