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审计应遵循所得税的计税规律确定审查环节,重点审查计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两个重点环节。
一、收入总额的审查
企业收入总额审查是企业所得税审计的首要环节,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收入,主要审查企业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核算。审计过程中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主营业务收入基本都能全部纳入收入核算,但收取的价外费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包装费等)和副业收入却通过往来帐的“其它应付款”核算,并长期挂帐,造成少记收入。
二是以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主要审核企业是否将其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些企业没有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福利费或企业管理费。
三是减免或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审计过程中我们可能容易疏忽认为国家政策性减免可以免征所得税,企业也很少将以上减免或返还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是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审计过程中部分企业将试运行收入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审查
一是成本是捐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主要审核企业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一贯性,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审计过程中面对大量的会计资料,我们会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审核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原始单据的合法性上,而忘记企业所需遵循的成本核算方法的一贯性,部分企业通过自由调整存货等的计价方法调节利润,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是费用是捐税人每纳税年度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审计过程中主要发现被审计单位为关联企业承担费用,以及在已经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研究开发费用等前提下,发生相关经费支出时不在提取的相关费用中列支,却在单位生产费用中列支,从而多计成本调节企业利润,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三是借款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向职工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审计过程中部分企业通过高息吸收职工资金或通过其它渠道获取高息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同时还存在为工程建设借入的专门资金,在工程未竣工结算前未将该部分借款利息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将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费用化,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四是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费用,从2000年起财政部规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2006年7月1日起执行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计算扣除,实际发放数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发放数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应该按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的规定比例扣除),企业所得税审计过程中部分企业按照实际发放工资数列支成本,并以此为基础提取三项费用,这样加大了税法允许扣除的劳务成本并多计提了三项费用。同时存在企业为了在税前多抵扣劳务成本和计提三项费用,虚报职工人数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核实发放数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计算工资标准,还要核查企业是否虚报职工人数,核查人数比较简单的方法就是到企业主管劳动部门核查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就业合同的人数。
五是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谓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企业所得税审计过程首先要审核捐赠的合法性,现在部分企业将直接捐赠或向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出赞助费以及送各种礼金费用都在此科目列支,应在剔除不合法捐赠后再审核是否超标准捐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