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8年以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税款的行为。
2008年以前,由于我国实行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两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两类企业适用的税法不同,每年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存在很大不同。
(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等文件)
二、2008年以后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将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年度,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终止经营活动,要进行清算,按其原因分为解散清算、撤消清算和破产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应当进行清算,但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离需要解散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清算。在清算期,企业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对企业进行清算的,要以企业宣布清算之日视同企业终止经营,进行汇算清缴。清算期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要计算清算所得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注意事项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
企业财务总监应该熟知财务法规,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现代意义上的财务总监是公司重要的战略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之一,是穿插于金融市场和价值管理之间的不可或缺的角色。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传统的财务管理知识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的需要。当今的财务管理人员及企业经理人,不仅要遵循某些传统的原则,还必须了解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及财务管理发展趋势,并掌握最新的策略与技术,以便高效地完成工作,给企业所有者和股东们提供强有力的利益保障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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