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一种新型企业制度,适合民营企业家及股份有限公司等所有权人分散、众多的企业采行。现代企业制度在民营企业家广泛建立,民营企业虽采用率不高,但也在不断扩大。那么其如何建立,效果如何,存在什么问题,又如何进一步完善,如何据其理财,等等,便是迫切需要弄清的问题。现对这些问题试作探索,以期能为改善企业经营、提升企业效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略尽绵薄之力。
一、“四句话”和现代企业制度对不上号
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人们常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四句话”定义。可是这样定义不够准确。它既不是“制度”,也未必是“企业”制度,更未必是“现代”企业制度。相对于“现代企业制度”这个词组所含的3个词来说,“四句话”没有一句能对上号。
首先,“四句话”不是“制度”本身,而是制度(加上其它因素)的结果。正如“鲜美的味道”不是厨艺,而只是厨艺的结果一样。
其次,“四句话”不能被称为“企业”制度。它不是泛泛的企业制度,而仅仅是企业各种制度中的某一类制度。
我们知道,企业中有许多种制度,例如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纪律、财务、考勤等等。这一切制度,总称为“企业制度”。当前人们所说的“现代企业制度”,显然不包括“质量管理”一类制度。它只是“某一种”企业制度,或者说,它只是企业的各种制度之一。既然如此,它又怎能被泛泛地称为“企业制度”呢?
最后,“四句话”不能被称为“现代”企业制度。它是一切历史时期企业所共有,而不是现代企业所特有,依次分析如下:
1、“产权清晰”: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清晰”,可是谁能说,计划经济的产权不清晰?所谓“产权”,实际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说的“所有”关系的法的体现——所有权。在计划经济中,我国社会的主体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这两种所有制的产权关系,毫无疑问,都是非常清晰的。这样我们怎能说,“产权清晰”仅仅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独有特征呢?
至于人们常说的“产权虚置”。我们姑且不说这一理论是否站得住和是否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即使这一理论真的无懈可击,也不过是产权的实现问题,而不是产权的有无和是否清晰。
如果谁还对计划经济的“产权清晰”有所犹豫,我们不妨讲更鲜明的例。资本主义的企业制度已经一百多年了。我们总不能说一百多年前的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吧?可是那时企业的产权却是绝对清晰的。
2、权责明确: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权责明确”。可是谁能说,计划经济的企业制度权责不明确?在计划经济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完成国家计划”的明确的责任,也有“组织和指挥企业生产”的明确的权力。
我们仍然可以讲外国。资本主义的企业制度已经一百多年了。我们总不能说一百多年前的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吧?可是那时企业的权责却绝对是明确的。
3、政企分开:
只有在这一点上,现代企业制度才和计划经济企业制度不一样。可是这也没有为“四句话”留一条退路。资本主义的企业制度已经一百多年了。我们总不能说一百多年前的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吧?可是那时除去“东印度公司”等极少数企业企业外,绝大多数企业都是独立于企业之外的。
4、管理科学: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管理科学”。可是谁能说,计划经济的企业制度管理不科学?我国当年的“鞍钢宪法”、“两参一改三结合”、大庆油田的“三老”、“四严”、“四个一样”等等管理方法,都达到了当时很先进的科学管理水平,就连国外的管理学界也非常重视。
我们仍然可以讲外国。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从19世纪末的“泰罗制”为代表,已经开始了科学管理。我们总不能说一百多年前的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吧?可是那时却已经有“科学管理”了。
二、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四句话”,由于既不是“制度”,也未必是“企业”制度,更未必是“现代”企业制度,因此“四句话”不是其的本质属性。
那么,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顾名思义,首先是“现代”企业制度,它要和一切其它历史时期的企业制度相区分。于是第一个问题便是:所谓“现代”,究竟是指哪个时代?究竟是和哪些历史时代相区分?
所谓“现代”,是指我们当前所处的现代市场经济,它和小商品经济、早期资本经济、以及我国与原苏东国家的传统计划经济相区分。因此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就是指现代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制度。
其次,当前说的企业制度,其实并不是泛泛的“企业”制度,而只是企业中的某一类制度。于是第二个问题便是:所谓“企业制度”(而无论“现代”与否),究竟是指企业哪一类具体的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所特指的企业制度,是企业中“资本、经营、劳动”三大主体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制度。这三大主体也可称为“产权、企业、劳动”,或“所有者(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
不同的历史时期,“资本、经营、劳动”三大主体的责权利关系不同。20世纪以前的资本主义企业制度,是“资本”和“经营”两大主体相合一,而和“劳动”主体相对立。传统计划经济的企业制度则是“三大主体”合一,没有独立的责权利主体。而现代企业制度和这两种企业制度不同。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资本、经营、劳动”三大责权利主体相分离。
20世纪以前的资本主义企业制度,“资本”和“经营”是合一的。虽然19世纪后期出现了股份公司,发生了资本和经营相分离。有了独立的企业经营,也有了职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但是相对于“劳动”一方,资本和经营总是作为“资本”的一方,和“劳动”主体相对立。资产阶级经济学把“劳动”要素直接称为“劳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则称其为“劳动力”。但是在当时的资本主义企业制度中,资本和经营作为一方,来和“劳动”一方对立,则是公认。至于有没有工会、劳动立法等等,那不是有无劳动主体问题,而是劳动主体的实现问题。正如前面所说,所谓“产权虚置”其实不是产权的有无和是否清晰,而是已有产权的实现。
我国与原苏东各国计划经济的企业制度则是另一样。那时不仅是产权主体和企业主体相合一,更是“产权、企业、劳动”三大主体相合一。国家、企业、职工的“责任、权利、利益”是一致的。这可不仅是政治口号。它既反映了当时的现实,经济学也完全可以证明其合理性,就像经济学可以证明它在当今社会的不合理一样。
现代企业制度中,“资本、经营、劳动”三大主体各自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分别如下:资本主体的责任是供应资本,权利通常有确定企业基本战略和政策、重大投资决策、重大分配方法、重要行政与人事安排、重要对外关系,利益是获得由资本产生的收益。经营主体的责任是守法经营、保持资本的质量、使资本增值,权利是自主经营,利益是获得由经营产生的收益。劳动主体的责任是完成劳动任务,权利是安全、尊严和其它自身事务的保障,利益是获得劳动报酬。当然,三大主体各自的责任、权利和利益,都必须在“品种、质量、数量、时效、成本、服务”的6项保证(“六保制”)条件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