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性税改政策及国内的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条件下,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发挥税收对经济结构的调节作用、税收的征管模式与手段、税源监控及税收服务体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已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必须认真分析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探索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的具体对策。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税收制度设计不尽完善,给企业所得税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
1.企业所得税划分尚未打破行政隶属关系。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将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划归中央收入,地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划归地方收入,实质上是沿用了包干制下的老做法。这种做法把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与各级企业绑在一起,既不利于各级企业职能的规范,也不利于企业的平等竞争。此外,新税制对企业所得税在按级次划分的同时,又区别不同行业进行分割,如地方企业所得税本应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将地方所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划归中央收入。这也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难。
2.国税、地税的税收征管范围需要重新明确。
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企业在地方办的集体企业,其所得税归地方税务局征管,入地方金库;中央在地方办的民营企业家、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其所得税归国税局征管,入中央金库。目前,企业改制后,均为股份制企业。这样以来,原来的集体企业所得税改为国税局征管,入中央金库。这不仅是国税、地税征管范围需要重新明确的小问题,而且是关系到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的合理分配、调动两个积极性的大问题。同时,还会给企业所得税征管带来许多困难,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企业改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现代企业制度的实现形式之一是通过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实现规模经营,统一纳税。但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效益有好、中、差之分,统一纳税必然会出现集团内部的“抽肥补瘦”、自求平衡现象,必然会减少税基,造成税款的流失。
2.企业兼并、破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为鼓励、支持优势产业兼并劣势产业,新税制规定,兼并后实行统一经济核算的企业集团,被兼并企业的亏损可由兼并企业在税前弥补。这样势必造成优势企业应纳所得税款的减少。
3.合资、“嫁接”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因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而三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等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只有15%,受利益驱动,一些企业纷纷改建、分拆、“嫁接”,千方百计与外资联营、合作。从实际看,主要还是那些生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税利大户才能与外商合资,这势必造成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减少。
4.部分企业借改制之机,多报资产损失,侵蚀所得税税基。
一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多报资产损失、坏账和呆账,以达到甩“包袱”的目的;二是在企业清产核资中,把价值重估增值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而各项资产损失却做挂账处理,没有按规定冲销历史包袱,同时还要求税务部门在以后年度税前给予抵扣,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
5.企业债转股对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号文件规定,通过实行债转股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应作为中央股份,计入中央和地方分享所得税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税款按中央、地方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这样,无形中中央又从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又挖走了一块。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1.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确保中央和地方既得利益,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一是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均不统一。就内资企业而言,也存在这些问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除明确基本税率为33%以外,为照顾小企业或微利企业,还设置了27%和18%两档优惠税率。从总体上讲,企业所得税不统一,不符合公平税负原则,不利于市场各类经济主体的平等竞争,也阻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资源的有效合理流动。因此,要迅速建立统一税率、统一税基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的现代企业所得税制度。二是改变目前按隶属关系和企业属性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加快将所得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步伐。这样才能解决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重组而引起的地方企业的税源流失问题,确保中央和地方的所得利益,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三是企业所得税作为共享税之后,可采取两种办法征收:一是同一税基分率征收,即33%的税率中央为18%,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入中央金库,地方为15%,由地税局征收,入地方金库。另一种是由一个税务局统一征收,按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由一个税务局征收的好处一是能统一认识、统一尺度,审增审减的所得额是一致的,不可能出现两个所得额。二是能减轻企业负担。
2.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企业职工或破产企业转产兴办的第三产业,给予所得税减征或免征照顾。对新企业利用破产企业土地、房屋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应分情况处理:对破产企业房屋、土地过户中的契税、营业税,可采用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对企业的投资;对新开发的房屋、土地所得,基于公平税负原则,应一律不予减免。科技进步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应对其进行税收优惠。一是推行投资税收抵扣政策,对投资企业鼓励的科技项目者,允许其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缴所得税;二是加快折旧速度,以利于企业不断更新技术设备;三是放宽费用列支标准,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用于研究开发和培训职工的费用;四是对处于试验阶段的产品给予免税;五是要完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3.确定税收在企业改制中的法律地位,规范租赁、承包、重组企业的税收行为。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在租赁、承包或建立新单位前,需对其进行纳税清算,依法清缴税款。对企业确实不能缴纳的税款,税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经税务部门纳税清算的企业,不允许重建新的企业。因此,要尽快制定出企业改制中具有可操作性的涉税规定,堵塞改制企业的税收政策漏洞。
4.搞好企业改制期间的纳税检查,维护税基不受侵犯。为了有效防止企业改制期间的税源流失,税务部门应在企业改制期间的法定时间内对企业进行认真细致的纳税检查,查明财产损失等问题,依法对清算净收益征收所得税。
5.坚持依法治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促进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经济效益的提升,保障地方税收的稳定、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