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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民企“红筹上市” 寄望“特别通道”(二)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企业家作者:王琦胡海岩

背景

曲折的红筹之路

“11号文件”并不是民企海外红筹上市的“第一障”。5年前,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红筹通道”就曾被监管部门设阻。2000年,北京裕兴电脑绕道英属维京群岛(BVI)和百慕大注册壳公司,准备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之前,突然接到中国证监会通知要求其暂停上市,并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随后,证监会于2000年6月9日发布《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境内民营企业,如果希望进行海外重组上市,需聘任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报中国证监会,以取得“无异议函”。

当时,证监会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亦在于防止国有资产非法转移,控制境内资产透过境外上市流失。审查的焦点集中在核实股本结、,转资以及外资进入等环节的合法性;公司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境内资产是否以合理价格转移到境外,有没有造成境内资产流失的情况;收购境内资产的外汇是否属合法的外汇以及是否获得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及登记。

不过,由于对企业取得“无异议函”的周期没有具体规定,以致于有的企业海外上市申请随着时间推移完全没有回音,企业和中介机构无法确切把握境外上市的时间,使得何时能取得“无异议函”成为当时企业海外间接上市企业最大的不确定因素,从而贻误最佳上市的时机。而与此同时,“无异议函”遏制国有资产非法转移的效果并不突出,近年来海外红筹上市中的问题公司依然频频出现。

2003年4月1日,“无异议函”被列入证监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此后直至2004年10月,国内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红筹通道”一直畅通无阻。在此期间,除了保留对国有控股企业境外红筹上市进行审核外,证监会不再对国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进行审核及管辖。

到了去年下半年,监管部门的态度发生大逆转。据《中国企业家》从商务部了解,2004年9月,商务部口头通知地方相关部门,对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公司收购境内资产进行严格审批,严防税收流失和低成本转移资产。据商务部研究院后来调查,各地落实此政策的结果是,基本暂停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境外公司收购境内资产项目的审批。

“限制令”源自商务部研究院于2004年年中递交给国务院的一份题为《离岸金融中心在中国跨境资本流动的潜在风险与对策》报告。这份报告认为,离岸金融中心的跨境资本流动“为腐败分子、不良商人提供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的途径”,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官员逃往国外,带走大约500多亿美元的资金。

报告还指出,资本外逃是国际游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来源。2002年下半年以来,国际游资大规模内流对人民币汇率施加了沉重的升值压力,并严重干扰人民银行遏制信贷规模增长失控的货币政策。“报告显示,自1985年以来的资本外逃占外债增长比例超过50%.为此,报告建议,”商务部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实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的离岸公司纳入监管范围“。据外管局资本项目司有关官员透露,当时这份报告引起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有关领导批示要求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尽快拿出解决方案。

最先响应的是国家发改委。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境内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以及外资购并境内企业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均需要按不同资金规模上报国家及地方发改委。民企海外上市红筹通道“无障碍时代”到此结束。而在国家外管局2005年1月底发布“11号文件”后,国内企业海外红筹上市的筹备工作则基本陷入停滞状态。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