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出处:《上海证券报》
中国银监会人士昨日透露,现行《贷款通则》将于近日废止,且不会出台相对应的替代性法律法规。
该人士称,《贷款通则》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很多规则条款不仅与商业银行目前的实际操作不符,也与近年来监管当局颁布的各类风险指引相冲突。“一方面商业银行没有一个合理可操作的业务规范,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商业银行按照市场规则加强风险内控的动力。”
某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的很多做法已经在事实上突破了《贷款通则》的硬性规定。“如第十四条第二款指称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这在目前个人贷款期限的设置上是不可想象的。又如第十八条第五款中规定,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这对某些企业如投资公司也是不符合现实的。”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大多已经建立自己的风险控制系统,在合规管理上必须统一标准。“此外从创新产品的角度来说,对业务本身的硬性规定不一定比弹性控制来得有效。”
不过有学者提出疑问,在没有一个替代性的政策出台的情况下,是否容易出现制度真空和监管漏洞?
对此某地方银监局人士表示,自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强调要树立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从以合规性监管为重点转变为以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真空并不存在。“规则是死的,但是风险却是时时处处存在且不断变化的。每年监管当局都会针对不同机构、不同信贷行业、不同经济运行时期发布信贷投资风险指引,比如在资本市场火爆情况下针对个人消费信贷异常增长发布风险指引。这是从风险的角度构建的监管体系和制度框架,监管当局对此已经形成了一个能够及时反应的成熟的操作流程。”
上述国有银行人士认为,通则的废除应该以商业银行加强内控为前提。“如果商业银行能够严格依照现行风险控制的框架进行业务规范操作,通则废止反而是件好事。”
银监会人士同时表示,《贷款通则》的废止经过了很长时间的制度衔接,其中一些将上升到法律层面。“通则的废止不会对商业银行的正常运作产生太大冲击。”(记者邹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