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出处:金融界
通过长达十几年的酝酿、起草,我国于上个月出台《反垄断法》,那么我们可以从微软案例中借鉴到什么呢?观察这一案例,我们应该好好思量企业干预尺度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平衡问题。
本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维持欧盟委员会2004年对美国微软公司作出的反垄断处罚决定,这也意味着欧盟在与微软旷日持久的反垄断较量中占得了先机。
欧盟为何挥大棒
这并不是微软第一次卷入反垄断的诉讼。在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称其通过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其他软件的行为构成了市场垄断,微软甚至一度面临被一分为二的危险。经过数年漫长的法律诉讼,微软虽逃脱解体命运,但也被迫支付了7.5亿美元的巨额赔偿。
欧盟的态度更为严厉,在欧盟对微软开出的“罚单”中,不仅包括了前后累计高达7.77亿欧元的天价罚款,更要求微软公司在限期内提供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版本,并向服务器软件行业的竞争对手公开相关技术信息。
欧盟的重罚不能说没有道理。由于微软的视窗系统占领了95%—98%的市场份额,消费者几乎没有了选择余地,这样的搭售确有滥用垄断地位之嫌。而且,垄断的一大害处——阻滞技术进步,在微软身上也不无体现。
当然,欧盟的大棒背后也有利益考量。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王中美副研究员认为,欧盟的举动从经济上说,是为了保护欧洲软件开发公司的利益;而更重要的是从信息安全角度出发,担忧电脑操作系统都捏在一个外国企业手中,会构成某种无形的潜在威胁。
到底谁滥用权利
其实,微软之前曾一度妥协,公布了部分技术资料,并提供了不捆绑媒体播放器的视窗版本。但是,欧盟认定这些资料远远不够,进而要求微软公开“完整而准确”的关于计算机通信接口协议的文档。微软则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拒绝进一步披露技术细节。而这起官司最大的争议也就是,如何在有效执行反垄断法与保护知识产权之间寻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的界限?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鼓励技术创新,企业若通过自身研发或联合研发新技术取得市场优势乃至垄断地位,是可以豁免于反垄断法的。但是,若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企业又有权依据反垄断法进行监管。然而,该如何判断企业是保护还是滥用技术优势,企业是合法还是滥用干预手段?如果单纯是资源性或行政性垄断,还比较容易分辨,但当知识产权保护也牵涉在内,问题就变得更复杂了。
王中美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反垄断法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依据和尺度都相对模糊。正是这种模糊的尺度,使得美国与欧盟的判决呈现出不同的结果。
中国能借鉴什么
通过长达十几年的酝酿、起草,我国于上个月出台《反垄断法》,那么我们可以从微软案例中借鉴到什么呢?
王中美表示,观察这一案例,我们应该好好思量企业干预尺度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平衡问题。反垄断法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授予企业干预市场竞争的权力,然而过度干预会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而放任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则会损害公平竞争。其次,面对各种复杂问题,将来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也必须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另外,从欧盟与微软的司法攻防中,我们也可以为未来可能涉及的跨国反垄断诉讼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