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B2B研究中心
我国首部电子政务法的专家建议稿近日发布,对电子政务的未来进行了展望。据了解,日前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中央部委和北京、上海、天津、青岛等地方企业官员,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高校法学界专家学者,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电子政务法研究课题组历时三年完成的“电子政务、行政改革与电子政务法”(专家建议稿)进行了论证研讨。
我国制定电子政务法的时机已成熟
与会专家认为,我国制定电子政务法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适时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政务法》,具有现实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的确,我国电子政务的迅猛发展,需要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撑。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能够有效保障我国电子政务高速、协调发展,以及正常、稳定地运行。电子政务的发展涉及到的法律非常多,我国目前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此时出台一部统一的《电子政务法》势在必行。
当前立法滞后严重阻碍国内电子政务发展
我国目前的电子政务立法,呈现出分散、层级较低、不够完善等特点。至今为止,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涉及到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都分散在其它各个部门法之中,而且层级较低,绝大部分都是各种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内容不够完善,甚至存在大量冲突的情况。即使我国在2005年4月1日实施的《电子签名法》主要也是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电子签名活动,对电子政务领域基本没有涉及。
这就正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电子政务法》课题组负责人、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研究员所说的,“我国在信息公开、信息共享、信息化、征信管理、办公自动化、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安全等领域至今也都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层级的法律规范”,亟待我国制定一部统一的《电子政务法》来协调、指引国家的电子政务发展。
立法的滞后已经严重阻碍了电子政务眼下的发展。我国制定《电子政务法》切不能贪大而全,只需要把目前涉足电子政务全局发展的问题加以原则规定,走统一立法和单行立法相结合模式,即我国在制定一部统一的《电子政务法》的基础上,指引电子政务的发展,再分别在电子政务的各个领域制定单行法规规章。
信息公开与共享应是立法基础,立法标准化势在必行
信息公开、信息共享、促进信息化等是我国《电子政务法》的基本原则,征信管理、办公自动化、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安全等领域是目前电子政务发展的热点。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就是企业部门之间建立政务信息交流和流转机制,使企业部门之间,企业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实现政务信息的广泛交流和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内部部门之间的共享和企业与公众或企业、组织之间的共享。前者通过信息交换计划实现,后者通过信息公开形式实现。
由于政务信息资源的公共属性,用法律来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电子政务法》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电子政务法》在促进我国电子政务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信息化与电子政务是基于信息技术的社会变革。
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根据国家的利益目标和价值取向,通过立法建立相应法律体系,为其推进的信息化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比如美国的《1996年电信法》、《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等。我国尽管在推进电子政务发展上进行了相关立法,包括《行政许可法》、《电子签名法》以及《企业信息公开法》等等,但是正如上文所说,作用还不是太明显,必须用《电子政务法》将这种推进作用明确固定下来。
《电子政务法》对电子政务不仅仅是指引,同样还需要规范,对国家电子政务标准的推行就需要强制规范。标准化是电子政务的重要支撑手段,有助于企业机构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是在一种分散体制下展开的:一个部委,一个“金”字工程,一个办、厅、局,一个信息系统。
推进电子政务标准化势在必行,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在这个方面做出了大量工作,但是效果还不是太好,这就需要用法律手段来强制推行电子政务的标准化工作,也就是推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现象的发生。
《电子政务法》(专家建议稿)的问世,让我们看到了《电子政务法》出台的希望,但离其正式制定实施还很遥远,内容上必定会有大量变动。无论如何,我国应在立法保障电子政务发展之路上超前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