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发票领用、填制和保管的要求和方法。
3、发票领用
3.1发票统一由公司财务部到税务机关领购后交相关部门使用。
3.2设“发票使用登记本”,领取时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
3.3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领、退、开具等日常工作。
3.4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向外转让、出售
4.发票的填制
4.1填写发票时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没有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4.2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用途和金额,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3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4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4.5填写错误的发票不得丢弃,应加盖作废章或签写作废字样后,粘贴在存根上长期保存。
5.发票的保管
5.1出办税员负责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5.2发票的存放和保管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如有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体上声明作废。
5.3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保存5年,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项目结束后移交公司存档。
5.4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财务人员应积极配合,税务人员检查时,需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时应开具借用单,需调出空档发票查验时,应当开付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