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今天再次公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20日。
《办法》对保险公司(特指的外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投资主体范围、入股条件、股权变更及股权质押等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保险公司稳定经营并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单个投资人(包括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0%。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此外,《办法》还规定投资人向保险公司入股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并且,投资人不得以投资保险公司的方式从事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投资人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行为也明文禁止。
据了解,《办法》是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之一。保监会曾于去年8月公布过一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并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公布的2008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就是在去年的版本上,广泛接受各方反馈意见并进行修改后推出的。对于新办法将何时适用,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我们将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适时推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