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是否依法履职?行为是否规范?工作是否阳光?是否擅自决定本该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这一系列的情况向来是业主们最关注的信息,但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和监督。目前这一问题将逐步得到有效的解决。
为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健全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规范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授权的履职行为,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市房产管理局近日出台了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记分管理办法》。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监督,除了业主在业主大会这个平台内部依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予以监督外,同时,对业主委员会的履职行为予以信用监督。对于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今后凡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均应按规定提供自身的基础信用信息,建立相应的信用档案,在履行业主委员会工作中违规了,将被记减信用分,信用分的结果将在其所在的建筑区划公告,进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披露。每年还将排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记分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