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哈尔滨市企业法制办获悉,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哈市拟制定《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农产品有安全隐患应立即主动召回,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目前,《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和建议。
禁止冒用绿色食品标志
《办法》还规定,学校、医院、机关、企业等集体供餐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等餐饮企业采购农产品,应当查验农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索要有关凭证,并建立采购记录。农产品采购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农产品采购记录。销售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包装。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此外,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运输、储存时,应当配有冷藏设施。
生产者七个“不得”
在农产品生产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者不得在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倾倒、堆放、贮存、处置区建立种、养殖基地(场);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水产)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将医用药品作为农(水产)药使用;不得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不得使用药物捕捞、捕猎;不得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得收获、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等。
销售者三个“应当”
农产品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销售农产品的,应当在固定摊位或者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发现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供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