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业主或购房者不缴纳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房屋抵押登记等时,将会被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市房产局还将视情况提请相关部门配合追缴,并适时选择在小区内予以公布,并协助区域内的相关业主通过司法途径追缴……上周五,江门市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做客民生热线时,就近段时期市民关注的热点–即将征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样表示。而这些内容也已写入《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首次交存标准或将调整
今年7月28日,江门市房产管理局在房产局网站和江门政务网向市民公开征求《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稿)的意见,8月28日征求意见结束。江门市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此期间,网站点击或收到发帖意见2254次(条),邮箱收到发帖意见299条(次)。根据网民意见,大部分表示不赞成。
对于市民认为首次交存标准太高问题,江门市房产管理局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根据资料,江门近年商品房(步梯)建造价为1200元/平方米,商品房(电梯)建造价为1600~1800元/平方米,所以,交存的标准是商品房(步梯)按照60元/平方米收取,商品房(电梯)按照80元/平方米收取,而别墅虽然是低层,但考虑到别墅占用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较多,公共部分投入大,所以按照商品房(步梯)标准进行收取,即60元/平方米。”
”在这次征求意见中,首次交存标准是供大家讨论的,具体的交存标准应有调整的空间,经过综合各方意见后,再提交市企业研究确定。”他表示。
资金管理拟设专门机构
”我们拟定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江门市房产管理局这位负责人说。
据介绍,根据征求稿,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经相关业主讨论表决,公示后,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核准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讨论表决,公示后,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注销证明,到市房产局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其个人账户中的剩余款项。”这位负责人表示。
拒缴或被处罚
小区公示司法追缴
”办法实施后,如果业主或购房者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会影响到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房屋抵押登记等。”江门市房产管理局这位负责人表示。
据悉,根据征求稿规定,业主或购房者未能提供经管理中心盖章确认的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市房产交易窗口将不予受理房屋权属证书的申办,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者;业主或购房者已经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但未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在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时,须补交专项维修资金,并提供由管理中心盖章确认的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否则市房产交易窗口将不予受理。
而对于经督促又拒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市房产局可视情况提请相关部门配合追缴,并适时选择在小区内予以公布,并协助区域内的相关业主通过司法途径追缴。此外,如果发出追缴专项维修资金通知15个工作日内仍不缴存的,将按首期缴存总额的2%。/月收缴滞纳金,并依法协助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企业培训师观点:不缴维修金或被罚款江门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