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险制度,就是运用保险的方式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或风险控制措施,使工程建设的风险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就其实质而言,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保险担保制度,就是要运用市场经济的理论,来规范工程建设中的交易行为;运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实现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联系;运用市场经济的管理杠杆,克服过多的行政干预和不负责任的行政权力滥用;运用市场经济的方法,来解决行政管理手段的失灵。目前,一些欧美国家均已建立了比较科学的、系统的、行之有效的工程项目保险制度,而我国才刚刚开始。本文就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发展对策,作一些探讨。
必要性分析
一是规范建筑市场,提供公平、合理、平等的竞争环境的需要。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很不规范,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等尚不健全。工程发包中,私自接受、炒卖项目、强行垫资、越级承包、出卖证照、转包工程等不良现象普遍存在,利用“人情”、“关系”、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承包任务的情况还有很大市场;工程招投标中,泄露标底,捞取好处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工程招投标往往流于形式。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建筑行业运行新秩序,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保险制度成为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培育一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建筑市场;才能有效地促进建筑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引导业主准确、合理地决定投资方向;引导建筑业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发展方向和管理模式,发挥资源的最佳效能,提升工程质量和效益。
二是减少各种风险,保障建筑市场平稳发展的需要。一个工程项目不管其大小,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投资兴建时,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就存在着决策风险,如项目是否属重复建设,建成后能否及时收回投资;还存在质量风险,如项目的设计能力是否足够,使用功能是否齐全,原材料是否有缺陷、工艺是否科学、可能发生的各种质量通病等。在工程建设中还存在不定性风险,如自然灾害、爆炸、飞行物坠落等意外事故。此外,还有盗窃、恶意破坏的人为风险,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等。上述各种风险,在建设工程中普遍存在。为了减少各种风险,我们认为,有必要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保险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给建设工程存在的各种风险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证无论发生哪种风险,均能从保险公司及时获取一定的经济赔偿,避免由于一次偶然事故而导致企业倒闭的恶果。还可以减少风险对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冲击,使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确保建筑市场平稳、协调地发展。
三是提升合同履约率,减少建设工程纠纷的需要。目前,建筑市场合同履约率很低。这既有建设单位的原因,也有施工单位的原因。拖欠工程款严重,成为最普遍的违约现象和工程纠纷的焦点。根据建设部统计,目前我国拖欠工程款高达685亿元。虽然早在1994年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工程款拖欠工作和防止新欠的通知》,1996年6月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又联合发出了《关于严禁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两个文件发得及时,发得好,但执行不理想。建设单位违约,不及时支付进度款,导致施工单位资金运转十分困难,严重束缚了建筑业的发展。施工单位因资金缺乏,只得打“持久战”,“胡子工程”屡见不鲜。而因施工质量差发生的倒塌事故也频繁见诸报端。特别是震惊国人的福建莆田“3.25”楼坍塌事件(造成压死31人,重伤17人),再一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建筑市场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狠抓不可的时候了,我们提倡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险制度,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承诺并请求保险,保险公司对其审核认可后,承诺保险,包括对建设单位的资金信誉保险,施工单位的质量信誉保险,对工程项目的不定性保险,对施工人员的人身保险等。这样,保险公司就起到监督、协调、支付赔偿等作用。监督甲乙双方的行为,促使双方及时承诺兑现,若一方不能及时兑现,另一方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扣除对方的信誉保险金并警告对方,同时保险公司也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如若继续不能兑现,影响工程施工的继续进行,讲究信誉方可以申请中止合同,并结算有关经费,防止加重损害自身的利益。这样,就可以提升甲乙双方的合同履约率,减少建设工程纠纷的发生。
四是开拓国际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美、英、加拿大等国工程项目保险率几乎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