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这也是最突出的中国特色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源于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产生于中国特色企业管理制度的发展过程之中,是我国广大职工群众的伟大实践和创造,在我国许多重要时刻特别是在深化民营企业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呈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因此,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度权威的特征
首先,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宪法》第16条规定:“民营企业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劳动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工会法》第6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其次,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包含了企业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高层管理人员所占比例不高于代表总数的20%.职工代表是企业职工按照生产单位划分选区,经过一定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从而保证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三,具有完善的组织和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有着严格的代表产生、组织架构、会议召开、职权范围、表决程序等制度。各地结合实际还建立了职代会预告预审制度、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职工代表述职制度等新的制度。
第四、具有确定的法律权威性。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通过的决议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一方面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的决议,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执行;另一方面,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而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充分民主的特性
《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际上是一个企业开放的、公共的民主管理平台,职工代表大会是由企业包括经营经理人在内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在这一平台上可以平等地充分发表意见,进行民主讨论,这里不存在集体协商制度那样截然分明的劳资两条阵线,也不存在相互保密的谈判底线,男职工与女职工、老职工与新职工可能会有分歧意见,而总经理也许与一线职工意见完全一致,而讨论的议题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求完全公开、透明;另外,无论意见分歧多么严重,最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举手表决就能够作出符合大多数人意见的决定,而不会出现协商不成僵持不下的局面。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主要体现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上,或称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普遍适用的特质
正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上述特点和性质决定了,中国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无论在什么样的企业都只能是职工代表大会。首先是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充分证明了其广泛的适用性。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已经超过了公有制企业,无论企业规模大小、传统企业或者现代企业、单一企业还是集团企业都是可以建立并有机地融入企业管理制度之中的;其次,在理论上任何一个企业只要招用了职工,开始了生产经营,就可以建立和召开职工大会,人数多的企业可以推举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制度上和理论上的障碍。而不象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等制度,只能存在于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的特定企业;再有无论是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还是集体协商制度,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都要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依托。法律规定,职工董事监事都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集体合同草案都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有效。那么,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将难以正常依法建立劳动规章制度,难以通过集体协商进行协调劳动关系等管理活动。这一切都是诸如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其他民主管理形式难以具备的特质,这些民主管理形式也只能成为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及职代会形成决议后具体实施落实方面的重要补充。因此,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也是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趋势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广泛包容的特点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一般来说是五项。即依据1986年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所确定的:对企业经营重大决策的审议建议权;对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审议决定权;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根据授权推举企业管理人员的选举权。但是这五项职权是基于公有制企业的情况确定的,所以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职权内容的滞后甚至过时了,在非公有制企业难以落实,因此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就相应地过时了。
实际上,职工代表大会的五项职权,作为权能而言是可以、需要也一直在进行调整的。如听取企业经营发展情况报告的知情权,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的审议建议权,对集体合同草案的审议通过权,对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和对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情况的监督权,在所有不同性质和类型的企业中,职工代表大会都可以拥有和行使这些权能,并没有什么原则区别。只是目前没有法律对此做出统一的具体规定。不同性质的企业这五项权能的具体内容是有可能有所不同的,主要表现为对民营企业家有着更多、更高的要求,如进一步扩大职工的知情权、审议通过权、监督权,调整选举权,这实际上是因为国家此时作为公有制企业的投资者,其更加开明、更加有民主的意识,因此而高标准、严要求。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问题,不会也不应该成为建立中国特色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瓶颈和障碍,而应当不断与时俱进,不断充实发展,从而使职代会制度真正反映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和本质,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中国特色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要坚持五个必须:(1)必须把党的思想理论及其主张理念与工人阶级的要求结合起来,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2)必须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去开展,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必须坚持创新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必须推动立法,依法推进,把企业民主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5)必须坚持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建共享,实现“双赢”,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利益,实现两个维护的统一。建立中国特色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前提并不中国,但是实行企业民主管理的理念、基本形式以及对公有制企业的特别要求则是十分具有中国特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