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套利资金,提升交易成本
至于某些业内认为这是“扯谈”,这样的态度与抵触,我很怀疑:该公司很有可能就曾经存在过利益输送。
2009年10月14日,管理层下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鼓励基金公司重拾后端收费模式,允许基金对短期赎回者征收“惩罚性”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自主选择对持有少于1周、少于1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别加收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核心就是防止套利资金对于普通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伤害。
2006年初,笔者就因为市场上曾经存在过的某些利益输送嫌疑案例、某些基金公司在防止套利资金方面存在的困难、市场需要一些制度性的措施等,提出过一些建议,现今管理层有了明确的规则出台。至于某些业内认为这是“扯谈”,这样的态度与抵触,我很怀疑:该公司很有可能就曾经存在过利益输送。
套利发生的方式与方法有两类:第一,这个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的场所,很多交易主体常常会想方设法利用市场制度建设过程中的某些漏洞,“合理”地为自己谋取“合法”的收益。第二,某些基金公司出于种种原因,或主动或被动地配合某些大客户的套利行为,说白了,其实就是建立在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基础之上的利益输送。因此,切实做好防止套利可以从这样两个方面来考虑,权益类产品方面。
2006年4月4日,上投摩根公告称,因上投摩根中国优势(基金净值,基金吧)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净值,基金吧)持有的部分股票处于股改阶段,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较大。为保护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公司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暂停上述两只基金的申购及转换业务。
该公告发布后,笔者立刻撰文指出,基金公司控制套利资金一事源于当时的某件利益输送嫌疑的事件。证监会随之发出了《关于应对中石化收购事件可能引起套利行为的通知》,文件指出,中石化收购旗下4家上市公司股权,相关股票价格的变动可能引起部分基金净值的大幅波动。为防止部分大额短期资金的套利行为,保护长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各公司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应综合考虑对4家公司的持股等因素,分析中石化收购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受影响较大的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发布公告,明确申购赎回等相关政策。
文件最后指出,“今后,对于股改、并购等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各基金管理公司应认真研究,及早采取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该文下发后,市场上先后有10多家基金公司发布了相关公告,20多只基金进行了暂停申购的业务处理。而从当时各家基金公司发布公告的具体情况来看,由于发布的时间、暂停申购的时间、恢复申购的时间等各个方面差别较大,实际防止套利资金的效果也相差较大,有些防套利工作可能只是流于形式。
另外,根据文件的要求,防止套利资金的方法是:让基金公司自己根据研究的成果,自主决定防止套利资金的相关事宜,并发布相关公告。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其实是在让基金公司处于两难的境地:防套利资金当然重要,但与保险公司等大客户搞好关系也很重要。让资金套利,既违规,也影响到自己的业绩;不让套利,会得罪大客户。
因此,为了切实做好防止套利资金的工作,并让基金公司从防止套利资金的操作困境中解脱出来,笔者曾经建议:应该从根本性的制度建设入手,以相关的制度性交易规则来达到防止套利资金的目的。在这个问题的具体操作方面,有两个难点:第一,如何为套利资金定性?第二,怎样防止套利资金的套利操作?
第一,为套利资金定性。按照证监会的相关文件精神,主要是通过研究的方法来防止套利资金,但这种方法既有上面已经提及的明显缺陷,更有很大的灵活操作的空间。因此,必须要使用具有定量性质的硬指标来为来为套利资金定性,其切入点就是套利资金的时间成本。
套利资金的重要特点之一在于整个套利过程的时间极短,快进快出,在几个交易日里完成套利交易的过程。因此,提升套利资金的时间成本可以成为控制套利资金的有效措施之一。笔者建议不妨对所有的资金设定一个标准,如持有时间小于一个月,不论是多大规模的资金,一律按照套利资金进行特殊对待。
第二,提升套利资金的交易成本。套利资金的主要特征是规模巨大,少则数千万元,多则数亿元。按照现在基金公司对于大资金的收费标准——通常的申购金额高于1000万元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这种成本对于大资金来说几乎等于无,尤其是资金规模越大的时候,这种成本越低。因此,在按照上述标准对套利资金进行定性后,可使防止套利资金的具体措施有的放矢。
防止套利资金的具体做法很简单:只要该笔资金被定性为了套利资金,那么即使规模再大,也不再给予任何优惠,并且提升它们的交易成本,根据笔者当时的调研,只要有“1%”,就足够让套利资金心寒。现在的《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大致与这个标准相当的收费标准,很好!
管理层去年发布的一些估值新管理规定,也是防止套利资金的重要举措之一。不过,由于市场在不断发展,不排除还会有各种新情况的出现,因此,这次《征求意见稿》实质上是在防套利措施方面的一个加固。固定收益类产品方面。
在固定收益类产品中的防止套利资金,也是笔者长期关注并一直在鼓励、推动的事情之一。早在2006年6月中信稳定双利(基金净值,基金吧)发行时,笔者就在相关报告中指出:“在赎回方面,此基金有以下规定:”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这条规则表明,此基金不欢迎短期投资者。因此,具有投机企图的投资者要仔细掂量短线进出过程中较高的投资成本。”
2008年1月,在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发行时,笔者又在新产品分析报告中指出:“投资者持有期限小于30天,赎回费收取标准是0.3%,如果持有时间高于30天,赎回费为0.1%。这种设置安排的最大优点在于防止套利资金的恶意套利,对于保护原持有人的利益较为有效。同时,这样做也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使这只基金避免了不必要的暂停申购。”
很遗憾,一些基金公司出于种种原因,或者“三公”意识淡化,或者不重视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新发行的债券型基金里,在对于套利资金的防范方面,没有学习中信和汇添富的做法。现在,《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让这一切有固化下来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