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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我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缺乏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法规

  在流动人口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规、地方企业规章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人口管理工作标准。除对流动人口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规定有全国性法律《身份证法》予以规范外,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规定要么是由公安、劳动与计划生育等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要么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企业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企业规章的形式来发布。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存在地方性差异,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无法统一起来。

  现有法规存在不完善甚至相互矛盾的人口管理工作规定

  如《暂住证申领办法》第17条规定: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申领、换领和补领暂住证的日常工作。第9条规定:居(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聘用户口协管人员;暂住人口管理站和户口协管人员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从以上两条不难看出,公安机关作为管理流动人口的主要部门,却不直接管理暂住人口,而是委托其他部门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这样不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地方基层组织与公安派出所职责不明,甚至导致相互扯皮现象。而且,受委托部门或协管人员工资费用如何开支,可否收取暂住户口管理费,没有说明。

  法律是调整约束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是市场经济的最高权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必须要纳入规范化轨道,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加强法制化建设,形成一整套适用、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笔者以为可以采取以下一些对策:一是在《宪法》中恢复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借鉴国外宪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设想我国《宪法》关于迁徙自由可以这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迁徙往来的自由和选择居所的自由,有自由出入国境的权利,有迁居国外或脱离国籍的自由。”二是健全必要的全国性流动人口管理法规。为使流动人口的管理人员有法可依,必须清理现有法律法规,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或制定一部《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三是加强地方、部门立法工作,加强行业立法确保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权利的平等,加强地区立法确保流动人口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各行业、各地区,应从实际职能、经济条件出发,从管理为主的角度转变为服务为主的角度,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立法工作,更好地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