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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外资PE翘望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出台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即将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可能为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扫清障碍。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PE)在中国的发展,有望获得更有利的法律环境。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草案)》(下称《企业管理办法》)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之后,马上成为PE市场关注的焦点。

  8月以来,已连续有三家外资PE管理人宣布要在上海创立和募集人民币基金,它们一般会先在中国设立独资或合资的管理公司,再以此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企业。如果《企业管理办法》得以实施,外国企业和个人可以直接在中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这就比目前通行的操作更为便捷。

  “相比之前通过先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再行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间接方式,《企业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后,外资管理人将有可能直接设立外商投资的有限合伙制基金。”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强律师说。“针对外资背景的合伙企业在中国从事PE投资,企业可能会继续出台相关细则,对基金设立的相关问题(如资质、准入、外汇管理等),以及下游投资等方面的细节做出规定。对PE行业进行某种程度的监管,在中国相关监管部门中已成为共识。”

  有限合伙制是PE行业常见的一种法律形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外国企业与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则由商务部牵头拟定。

  今年8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办法》。会议决定,《办法》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目前,外资要先在中国设立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才能进一步设立合伙企业。《办法》将为外国的企业和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扫清障碍。如该合伙企业进行PE投资,则可能还要遵守中国企业部门出台的与PE相关的法律法规。据《财经》记者了解,《办法》的进一步修改工作就涉及到这一“对接”问题。

  今年6月底,历经十载、删改数次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家发改委报送到了国务院。

  外国PE管理人若要在中国发起、募集和设立人民币基金,还要解决资本金换汇问题,还需要对基金的内资、外资身份有所认定,这关系到PE可以投资的产业范围。这些领域分别在外管局和商务部的管辖之下。

  “《企业管理办法》只是外资PE进入中国的一步,要真正实现募集人民币基金,可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法律出台。”一位外资PE基金的经理人说。

  虽然面对众多的不确定性,外资管理人设立人民币基金的脚步正在加快。8月以来,百仕通与上海浦东新区签订合作备忘录,计划在华设立和募集50亿元规模的人民币基金。随后香港第一东方投资集团、美国德太杰投资等外资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也开始有所行动。

  8月17日,里昂证券与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为双方在上海浦东共同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募集资金的目标规模为100亿元之巨。

  不过,目前外资PE设立人民币基金仅限于签订合作备忘录或表达融资的意向阶段,距真正的融资和投资还有相当距离。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