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己建立管理制度存在以下弊端:
1、不利于制度的执行
一些企业建立管理制度是制度的主控部门或主控人起草的,比如《车辆管理制度》是办公室起草的,《报销管理制度》是财务部起草的,《工程款拨付管理办法》是工程部起草的,《工程结算审核程序》是预算部起草的。在起草的过程中,主控部门或主控人与其他部门没有协商,怎么有利于自己怎么写。在颁布前,审批人也没有组织有接口关系的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会审,就颁布施行了。这就导致其他部门难以执行。
与法律类似,制度一般包括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配、流程、奖惩措施、相关文件、记录等。因为企业中管理制度的起草人几乎不懂“法理”,对制度学没有研究,不知道制度的基本构成,制度中没有比较重要的“流程描述”和“奖惩措施”部分。没有“奖惩措施”,就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
同样,建立管理制度和法律一样,均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制度颁布之日,最具适宜性;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制度的适宜性会越来越差,直到失效。因此制度也应该“与时俱进”,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并修订(最好半年修改一次)。企业自己建立了管理制度后,一般不进行定期的适宜性修改。不适宜的制度肯定不能执行。
2、不利于风险的规避
建立管理制度不仅仅是对现存问题的规范和纠正,更应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的规避和预防。企业自己建立管理制度时,因为制度的起草人不知道其他企业的失误和教训,只能做到“想到什么就写什么”,不知道的、想不到的也就不可能写出来。特别要指出的是,时下同业企业之间只交流“经验”,不交流“教训”。这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五年前其他企业犯过的、造成一定损失的、改正过的错误,其他企业还会“前赴后继”地犯“同样的错误”。制度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制度创新使企业规避和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问题,防止企业犯其他企业已经犯过的“同样的错误”。作为“点”的企业因为不知道“面”,所以也不可能做到不犯“同样的错误”。而拥有丰富管理经验、了解各种各样“教训”的专业管理咨询机构完全能使企业规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损失往往以百万、千万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