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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供热新管理办法 测温退费有规定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刚刚开始的采暖期,是《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修改后的第一个采暖期。修改后的《办法》对于居民家冬季暖气不热,申请测温、退费的程序有了新的规定。
  
供暖企业不签字等于弃权

  在修订前的《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中,虽然规定了暖气不热时供暖企业应当1小时内测温,但部分供暖企业并不执行或打了折扣:如以工作忙为由不给测温,测温后迟迟不给出具书面证明,即使出具了证明也拖着不给退费,群众维权非常困难。

  新《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居民热用户居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热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测试要求的,供热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测试现场。经测试符合退还标准的,供热企业应当在1日内出具认证手续,并在出具认证手续后的30日内退还。另外,对供暖企业拖欠返款的行为采取惩罚性措施。“逾期退还的按日加退费额1%。的滞纳金。”

  如果供暖企业耍赖不给测温或拒绝书面签字,居民可以向市供暖办以及市综合执法部门投诉,由他们组织进行测试和认定,并责成供热企业派人参加。测试和认定结果经市供暖办或市综合执法部门、供热企业、居民三方签字确认,作为热用户退费依据。供热企业拒绝参加或者拒绝签字的等于弃权,测试和认定结果另外两方签字就可以作为热用户退费依据。

  一天连续8小时不热100%退费

  以往,一些居民家里暖气长时间不热,但一打听是供暖企业设备维修或管线老化原因,只能认了。新《办法》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一日内持续停供8小时以上(含8小时)的,按照供暖期内日平均采暖费的100%退还;因供热系统老化、腐蚀、堵塞严重,造成室内散热器(片)温度低于总回水温度,并且不高于25℃时,按照供暖期内日平均采暖费的100%退还;对所存在的问题供热企业不予解决,或者在采暖期内无法解决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本采暖期全额采暖费;对擅自停止供热的,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特许经营权,移交有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管理。

  累计20天不达标不交滞纳金

  过去的几个采暖期,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暖气不热,导致居民不交取暖费,但第二年补交时,供暖企业却要征收高额滞纳金,居民感到非常不公平。

  对此,新《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也有了说明。对未分户改造的热用户,因供暖单位原因,或者因供热设施维修、改造不及时,造成一个采暖期内供暖质量累计20天以上(含20天)不达标的,免收当年欠费额所产生的滞纳金。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