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国家邮政局向社会发布了《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规范了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时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程,细化了审批的程序和要求。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章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为配合《邮政法》的实施,国家邮政局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实用性的原则,在广泛征求邮政企业、相关部门、社会用户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邮政营业场所、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等相关概念的定义,明确了邮政营业场所设置、撤销、审批的主体,规定了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事先告知邮政管理部门的程序和要求,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及时限要求等。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审查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申请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邮政管理部门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邮政管理部门做出同意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批复后,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