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天津海事局在结合自身工作权责职能、总结多年管理工作经验、联系天津辖区监管实际的基础上研究制订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它的发布实施,将为海事部门更好地发挥监管服务职能提供法律依据,对于维护港口及沿海水域的海上交通秩序,保障水运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推动航运经济和港口发展意义重大。
港口是天津市最大的比较优势和核心战略资源,港口的经济发展,离不开海上交通安全的保障。目前天津港只有两条航道供船舶进出航行,并且进出新港港区单一主航道的状态依然存在。近年来,随着天津港口的快速建设发展,天津海域的船舶交通流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金融危机前每天进出天津港可统计的船舶流量高达300艘次,而且还有大量穿梭于海上的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加之海上恶劣天气的影响,造成海上安全风险加大,因此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海上交通事故,对已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做出及时应对和处理,为港口经济发展乃至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提供安全的海上交通环境,责任重大,意义非凡,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格规范。
我国于198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沿海各地海域、港口的自然条件差异性较大,通航环境迥然不同,这些都是国家法律无法具体调整的。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至今已实施了25年,在这25年的施行过程中,海上交通安全的管理主体和客体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这些,也都需要通过新的立法予以解决,并通过立法对所积累的管理经验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法定化。
为有效解决上述日益凸显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矛盾,天津海事局积极探索、主动作为,研究制订了这部《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新发布的《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天津沿海水域内一切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明确规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原则。规定天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天津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它对码头及港口设施要求、海上施工作业要求、船舶装备及航行要求及其它海上活动要求也都作出了明文规范。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交通部规章未作处理规定的行为,《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还作了创设性的处罚规定,确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文中明确规定,港口设施和海上设施的建设应当满足船舶安全需要,相关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应当与主体设施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建立航道、港池、泊位实际水深的定期测量制度,保证通行安全。
施工作业各有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责任。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舶应当符合海上作业安全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并配备相应人员。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航行时应当保持安全航速和足够的富裕水深。锚泊时应当保持安全的锚泊距离,留有足够人员值班并保持通信畅通。船舶指泊应与实际水深相适合,进出船坞应由引领人员引领,船舶作业应当在规定的码头、泊位或者安全作业区内进行。夜间灯光照明不得对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适当遮蔽。
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应当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要求,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关签证。活动时不得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并保证人员安全。
此外,规定最后部分还具体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海事机构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隐患,必要时有权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卸载、停止作业、禁止进港或离港等强制性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海事部门视情节轻重将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天津成为继厦门、深圳、青岛之后第四家颁布海上交通地方立法的城市,此举走在了全国前列。它顺应我国20多年来水监体制改革和港口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通过立法明确了管理主体的职能责任和不同客体的行为规范。它还充分借鉴了辖区内海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对船舶航行中有关安全隐患的防范通过立法明确措施,对涉海工程的安全管理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施行后,一方面通过宣贯教育,可以有效提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一旦海上发生险情,海事部门可以依照法定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及时有效的应对和处理,使事故灾难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总体稳定。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天津海事局继《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之后起草并经市企业审议通过的第二部地方海事立法,对确立天津海事在天津市地方立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发挥天津海事在支持、保障天津地方经济建设尤其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过程中的积极作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天津海事局将继续加大对海事业务法制建设的研究和探索,制订、完善、创新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天津海事的法制化、现代化进程,为滨海新区的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和率先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