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财政部日前发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为此发出通知强调,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指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企业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企业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企业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项目企业采购情况审核;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等。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指出,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