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对外资银行管理制度将有大变革,首度规范新台币存贷比不得超过50%,总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分行净值20至30倍,并提升营运资金标准,以确保境内存户权益,“金管会”初步估计,约有一、二家外资银行不符合新规定须增资,将给一年缓冲期调整。
这次改革主要是针对金融海啸后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改变,但新的外资银行管理规定上路后,未来大陆银行来台也须适用相同规范。
“金管会”11月11日在听取在台外资银行意见后,将在12日提报委员会讨论,根据“金管会”研拟的修正案,未来外资银行来台经营,如果想要做更多业务,就必须拿出更多资本,以维护投资人权益。
修正外资银行管理制度重点包括,首度规定外资银行在台分行的新台币存贷比,新台币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存款的50%,以提升流动性,以保证在总行“远水救不了近火”或没有能力援助时,在台分行仍有充足的流动准备。
基于G20对金融监管新趋势,强化对分行的管理考量,对同一自然人、同一法人的新台币授信限额,从现行“总行”净值的3%、15%,改依“分行”净值计算,同一自然人授信上限为,分行净值或15亿元孰高,同一法人上限则是分行净值或70亿元孰高。为强化资本,这次“金管会”也增订,外资银行新台币、外币总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净值一定倍数,以消费金融业务为主的银行不得超过净值的20倍,以企业金融业务为主的银行则是30倍。
“金管会”官员表示,外资银行在台分行的净值,是营运资金加上保留盈余,过去有些外资银行在台湾赚钱后,就会把盈余汇回母国,使得在台净值增加有限。以后外资银行在台想要做愈多生意,就须多留一点资金在台湾,才能提升净值,扩大授信空间。
在营运资金方面,“金管会”也将提升标准,现行是设立第一家分行营运资金要新台币1.5亿元,第二家开始每增一家要新台币1.2亿元。未来将修改为,以消费金融为主的外资银行一家要新台币2.5亿元,每增一家也是新台币2.5亿元,以企业金融为主的外资银行,一家则要新台币2亿元,每增一家也是新台币2亿元。
根据“金管会”初步试算,新外资银行管理制度实施后,只有一、两家外资银行的营运资金不符合规定,“金管会”将会给一年时间作调整。“金管会”官员说,其实这几家外资银行目前仍有保留盈余,只要钱不汇出去,转为营运资金即可达标准,也不需要再从国外汇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