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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提升法律效力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将是我国证券市场十余年来的首部全面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部门规章。

  上证所法律部总监陆文山表示,不能说这一《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是完全新造了一个登记管理业务体系,它更多地是对现有做法的系统化归纳,同时其地位界于《证券法》和具体的业务规则之间,承上启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为证券市场的安全和效率以及未来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提供了基础性保障。

  现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规则,虽然在《证券法》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主要内容散见于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之内,法律效力层面较低。由于缺乏一个系统权威的部门规章,市场内外各方对一些内容的理解不一致,结算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在实践中也曾引发了不少争议和纠纷,如执法机构对证券质押资产的强制执行、券商挪用客户资产等。

  分析人士认为,《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在总结了十几年来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基础上,吸收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成功经验,确定了开户实名制、货银对付、集中登记、分级清算以及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等原则,并实行质押品保管库制度,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等。

  比如开户实名制,我国证券市场上一直有类似的规定,但由于规则法律层级较低,又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券商违规为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虚开账户、违规使用他人账户、出借账户、拖拉机账户等。《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在要求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的同时,还首次规定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并提供查询服务,为证券公司分别设立客户证券总账和自有证券总账,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责任对开立账户的相关事宜进行监督以及对违规活动的处罚。

  这一系列制度将有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资产安全,杜绝挪用客户资金的痼疾,同时也对券商的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又比如《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吸纳了目前市场已经实行或部分实行的货银对付、质押券等制度,明确了集中交收、分级清算、多边净额清算等交收原则,厘清了结算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原则在进一步保障现有市场的安全和效率的同时,配合交收清算风险处置的相应规定以及成立结算互保金等措施,也为未来的融资融券、金融期货等衍生产品的开发,做好了清算交收系统的准备。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了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的原则。《办法》规定,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以及其他专用交收账户及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进入交收程序的投资者应付的证券和资金;投资者认购证券的资金、证券发行人拟向投资者派发的股息红利等五种资金和证券,不得被强制执行,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清算交收。这一规定对保障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保护投资者和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其意义不言而喻。

  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此前透露,证监会正在抓紧草拟《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拟订证券衍生品种管理办法等,力争较快建立起层级清晰、结构和谐、分工明确、内容完备的多层次法规框架。《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推出,表明这一进程正在顺利加紧进行,证券市场的法制环境和市场创新的法律依据正在完备。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