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保险法》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也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新《保险法》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在保险合同方面增加、修改了较多内容,对人身保险公司合同、产品服务与相关业务流程、产品定价等方面都将产生较大影响。
一、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对合同的影响
这次《保险法》的修订,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力度。具体来说,对《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中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的修改超过20处,大部分会直接影响保险合同条款表述和保险合同的执行。
一是修改如实告知条款,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
二是规范格式条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规定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是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限,要求保险人“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理赔材料;增加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理赔核定的规定;增加作出拒赔核定三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四是修改法定除外责任,对受益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杀、故意犯罪等事项进行了更加明确合理的规定。
五是修改受益人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何指定受益人、无受益人等情形的规定。
六是进一步明确保险合同宽限期、效力恢复、合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更好地保险消费者权益。
(二)对保险产品服务与业务流程的影响
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服务的载体,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保险公司未来应提供的具体服务和承诺。为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要求,切实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便利,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和内部管控等各方面均须达到更高的标准。
一是保险公司需要完善相关业务单证。新《保险法》对投保单、保险单等单证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等。这就要求公司在具体经营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单证内容,对重点内容要进行重新排版印刷。
二是保险公司需要完善核保流程、提升核保要求。新《保险法》增加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风险的选择与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保险公司需要完善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效率。新《保险法》要求理赔时“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并要求30日内做出理赔核定,对理赔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四是保险公司需要加强产品销售管理,加强对营销人员、代理机构的培训与管理。新《保险法》一方面强化了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另一方面增强了营销员行为对公司的影响,例如,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实务中若出现营销员知道而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会对公司经营带来风险。
(三)对保险产品定价的影响
影响产品定价的因素主要包括预定事故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用率、预定利率等方面的内容。新《保险法》将对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和内部管理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产品价格确定因素。
一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会影响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特别是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事故发生率。这种影响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两年不可抗辩”约束了保险人合同生效两年后的解约权利,客观上将增加赔付,从而提升了实际的事故发生率;另一方面,“两年不可抗辩”促使保险公司更加注重核保和风险控制,提升核保要求,提升承保业务质量,从而能从整体上降低实际的事故发生率。
目前,各保险公司在定价和评估过程中采用的生命表、疾病发生率等数据均未考虑“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从长远来看,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这些事故发生率的经验数据分析,从而更加科学准确地进行定价与评估。
二是新《保险法》对重点提示的规定、对单证的规定、对理赔程序和时限的规定都将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即影响保险产品的预定附加费用率。这种影响也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这些规定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工作量,要求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客观上将提升附加费用;另一方面这些规定变“宽进严出”为“严进宽出”,有利于减少保险合同纠纷,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有利于减少需要理赔核查的案件数量,降低理赔核查的成本,从长远来看,有利于降低营运成本和附加费用。
三是长期来看,新《保险法》将促使不同保险公司的定价策略发生分化。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将更多的精力放到核保、理赔等业务管理方面,核保、理赔水平越高的公司在其产品定价的灵活性、主动性方面就越强,在市场竞争方面的优势也就越明显。
二、以贯彻落实新《保险法》为契机,进一步提升人身保险公司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10月1日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将为加快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全面贯彻实施这部重要法律,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促进行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是人身保险行业和各人身保险公司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应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保护消费者利益,不仅是保险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险业实现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此次新《保险法》的修订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增加和强化了较多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业当前在此方面还存在不足,也反映出社会大众对保险行业更高的要求和期望。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应当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实施新《保险法》,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应以切实改进公司经营管理为基础。
贯彻落实新《保险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保险产品或者说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对未来提供服务的承诺,实现这些承诺的基础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简单地修改条款表述、修改单证样式并不能说完成了贯彻落实新《保险法》的工作,只有深层次挖掘公司经营管理的问题,完善工作流程、协调好整个经营过程、提升工作效率、培养各个专业岗位的人才,才能切实实现公司的承诺,满足消费者需求。
(三)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应以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为表现形式。
保险合同的内容专业性、法律性均较强。近年来,随着国民保险意识的不断提升,社会上对保险条款的负面反映也逐渐显现,如条款语句晦涩难懂,理赔条件不合理等。2006年,在对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专项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具体合同条款中违法违规问题较少,但确实存在语句模糊,细节上对保险公司有利、对客户较为苛刻的现象。再加上保险公司营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解释说明工作不到位,就难免出现消费者难以理解的情况,导致纠纷的出现。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一是要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合同内容与表述,切实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二是要继续深入推进条款通俗化、保单标准化工作,以更好地方便消费者准确理解条款内容和含义;三是在销售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工作,特别是对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解释,以得到消费者的理解。
(四)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应以坚持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为原则。
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是人身保险的基本功能,这既是人身保险行业的立业之本,也是行业的核心优势所在,更是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基本职能体现。新《保险法》的较多内容,例如关于不可抗辩、理赔的规定,都体现出广大消费者对保险风险保障功能的真实需求。因此,各保险公司应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提升保障程度,坚持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人身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保险保障的客观需求,实现人身保险业的持续、稳定、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