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护我局的公共财产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市的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环境保护局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局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组织落实、职责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
第三条本局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检查督促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其他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各科室、单位领导为本科室、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如下: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火,用电、防盗和交通等安全工作;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对本科室、单位干部职工的安全知识教育;组织安全工作检查,改善安全管理条件,完善有关安全设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五条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科室、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要经常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和总结有关安全工作情况,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阶段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六条必须加强对用火的管理,在档案室、电脑室、文印室等场所,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办公场所和环保大院内禁止燃放烟火、鞭炮或燃烧其他物品,不准乱扔烟头、火种;凡用火现场及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易燃易爆品、危险品等。
第七条必须加强对用电的管理,电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和配电操作,应由持有劳动部门的电工证的专业人员担任,并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施的安装、维修,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安全管理规范;电脑及一般的电气设施、设备,应依照操作规程操作;电扇、照明、电脑、热水器等用电,停电时应关闭电路,待复电时再接通电源,下班及长时间人不场时要切断电源;禁止用导线裸端插在插座上用电;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禁止带电安装灯炮、灯管、保险丝等;禁止购买、使用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假、冒、伪、劣电气设施、设备及电源导线,开关等产品;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气设施、设备、电源线,用电开关等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更换陈旧老化、影响安全的电气设施、设备、电源线等。
第八条必须认真落实各项消防措施,局办公场所要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器材的置放要适当,使用方便,不许挪用,损坏或随意改变其配置位置,要定人管理和保养,保持其性能良好;一旦发生火灾或险情,首先关闭电源总开关,所有电气设施、设备要迅速切断电源,停止使用;要教育督促干部职工养成良好安全习惯。
第九条财会和档案等重要部门要按规定设置防盗措施,定期检查,确保公共财产和各种文件、资料的安全。
第十条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要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对违反环境保护局安全工作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