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该怎么管,才能让集体成员当家做主,得到实实在在的福利?“出嫁女”子女的权益该如何维护?本报开通的《南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参与讨论热线持续火爆。读者来电称,目前集体资产分享不均衡、经常出现纠纷,村民意见多,很大程度上是村规民约大于法,只为少部分人服务。有的读者提议,可通过股份制改革,消除集体成员分享农村集体资产的不公平现象。
读者来信质疑
“村规岂能大于国法”
当日的读者来电中,村规民约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本报收到一封署名“一个陈西村‘外嫁女’”的来信中写道:“我是陈西村人,2002年外嫁,但户籍一直在所在村未迁出,也参加过村里的选举大会之类的活动。自从我外嫁后,村里的集体用地就开始被征用了。据我所知到今年起每人已经可以分得20万元左右了,但我属于‘外嫁女’,一分钱都没能得到。同村的一些有类似情况的‘外嫁女’到有关部门上访,得到的答案是可以享受同等待遇。可是到了村一级就不认同,村里的干部说是‘国有国法,村有村规’。难道村规能大于国法吗?我们还能得到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吗?”
当日,不少读者来电反映,各村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存在“家长制”现象。村规民约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由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制定和修改,让群众广泛参与讨论,而是由村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几个人私下商量,搞暗箱操作,或者单纯依据企业提供的样本制定出台。即使有些村规民约在村民会议上宣读,表决也只是流于形式。导致“村规民约”成了少数人“约”众的手段。南宁西乡塘区的林女士来电称,他们村的村规规定:“‘招郎女’必须和村里签订不参与村集体利益分配的协议才能将丈夫的户口迁入”,“妇女从登记结婚开始不再享受村集体利益分配”等,这明显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悖。
许多读者认为,管理集体资产,村规民约有很大作用,但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此次《南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应对此予以明确,从而让集体成员公平地分享集体资产。
“出嫁女”子女不是“黑户”
享受权益要同等对待
在25日的热线中,“出嫁女”的权益问题继续受到读者热议。和昨天不同的是,读者更多的关注“出嫁女”(包括“外嫁女”和“招郎女”)子女的权益维护问题。
西乡塘区的一位“招郎女”张女士来电称,由于家里都是女儿,1989年她丈夫入赘到她家。她结婚后,原来在娘家的田地就被分了,但她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娘家,后来丈夫和两个孩子的户口也随她落在了娘家。“村里平时选举、修路、修桥等费用,我都及时交。既然村里已经同意我一家落户到村里,就该承认我和家人都是村里的集体成员。可一直以来,不止是我和丈夫,我的小孩也没有得到村里的一分钱福利。感觉我的小孩成了‘黑户’一样。”对此,张女士感到十分委屈。
青秀区的林女士也遇到类似情况。她说,村里规定,从2001年开始,“出嫁女”生两个孩子的,只能让一个孩子享受分红,但对本村男子的子女,却没有进行限制。为此她质疑,同是本村集体成员,男女孩子的待遇不一样,明显有失公正。遭遇类似情况,江南区的黄女士曾因此与村委、大队打官司,可赢了官司,还是得不到钱。
很多读者认为,“出嫁女”不是泼出去的水,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成员所有,其分配权不能通过小部分村民集体表决、投票等方式决定其有无。《南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出台前,应充分考虑维护“出嫁女”、“外来男”子女的合法权益。一些读者还提出,因为之前这些人没能享受本村(队)的福利,《征求意见稿》的条文,能否明确之前没有得到的分红,村里该如何补偿。
集体资产搞股份制
成员共享凸显平等
当日的来电中,对如何管理、分享农村集体资产,有读者提出了大胆的设想——《征求意见稿》中增加搞股份制改革的条文。
南宁葛麻村的谢女士称,目前农村集体资产具体如何分配,大都是村干部说了算。她建议,除了制定操作性强的村规民约,可通过对农村传统的经济组织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革,确定每个本村(队)成员的股份,让成员变为股东,把合作股权按照“贡献不同,获取有别”的原则和每个家庭现有人口,一次性配置到户。股权属股民家庭所有,允许股民家庭对股权拥有处置权。这些规定确保了“出嫁女”与村民享有同等的经济分配权。如此可依据民事法律如民法、合同法、继承法等有关规定,有效解决利益分配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出嫁女”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