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物业定位从“管理”到“服务”
几字之差,却体现了理念上的巨大进步。物业属于业主所有,业主才有管理权。这一修改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备受关注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已于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批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与会嘉宾都认为,物业公司由“管理”改为“服务”,是对物业和业主关系更合理明确的定位。“从本质来讲,管理和服务本身并不矛盾。”赵凯说,此次修订案只不过更强调服务。
而李月锋则认为,这一修改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物业服务’一词,相比过去的‘物业管理’,无疑更能彰显业主的地位,也明确了物业企业的服务功能。”这一修改等于给物业企业一个法律上的明确“定性”。
在名门华都业主范晨梅看来,物业企业名称的改变,带来的是地位的改变。这样物业企业和业主就是平等的,你给我提供服务,我可以选择买,也可以选择不买。但是作为转型以后的服务型企业,物业也应该有一定的管理职能,但这个管理职能“不是由物业带来的,而是应该由业主授予的。”
焦点:3个月无人住可缴20%物业费?
纵观整个修订案,这一条款引发的争论,比其他所有的条款都要多;上百个读者来电和近百条网友留言中,一半以上都是关于“20%物业费”的。
作为此次修订案的10大变动之一,“3个月无人住可缴20%物业费”这一条款一经报道,就引来争论无数。”我的房子下个月就交房了,我想明年春天暖和了再装修,再给房子通通风,真正搬进去恐怕要到秋天了“,读者张先生说,终于不用办入住时就开始交物业费了,他对这个规定举双手赞成。
然而这一规定却遭到几乎所有物业公司的反对。“修订案规定,连续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3个月以上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彭贵娥说,这个20%是毫无依据的,而且,损害了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等于穷人为富人埋单。
刘明表示,物业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业主享有的公共服务,是公共产品,不是针对某一个业主提供的专门服务。“业主是否对其专有部分进行实际使用,对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成本,不产生任何影响。”他说,物业服务的内容,是对住宅区内的房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只要一进场接手物业,无论住宅区内的入住率是多少,物业企业都要提供上述服务。”刘明认为,物业费用的去向,有一半是拿去维护设备、浇水、保洁,都是花在业主身上,空置房只交20%就等于把这个钱克扣了,物业的服务质量也必然会下降,“最终吃亏的是大多数的业主”。
赵凯说,“站在社会角度上,这个规定明显有问题。”他说,第一,20%物业费不足以维护空置房的物业管理成本;第二,违背社会公平原则,小区物业的运行成本是每个业主按照整体面积来承担的,空置房交20%显然不公平。
同时,彭贵娥认为,这个条款“没有一点可操作性。”他举例说,业主买了房子,其是否在小区内居住就很难界定。
热点:如何保证业主能“承租车位”?
除了小区开发的车位以外,作为企业,也应该有效地利用地下空间;在很多城市,都有花园停车场的,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资源。
读者王敏晨在电话里说,“现在开车,真是越来越不容易。出门上路到处堵,回家停车还得抢。”———的确,由于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省城不少小区车满为患,有限的停车位,远远无法满足大家停车的需要。
于是,当天的论坛开始没几分钟,嘉宾们就禁不住把话题转移到了车位上。谈论中,很多小区发生的“抢车位”的故事,都令人哭笑不得。
“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前两天出了个奇怪的规定,进出小区的车辆必须要交钱,无论业主还是访客,白天2元晚上4元。”范晨梅说,对于这个规定,他们小区的很多业主都提出了异议。
范女士遇到的情况,就是物业公司解决停车难的一个无奈之举。显然,停车难已经引起了立法部门的注意。
为规范住宅物业小区车库、车位,此次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依照规划不属于业主所有的车库、车位,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物业使用人租用。
尽管法律上明确了,但现实中,我们有什么手段能保证开发商建造可租车位?“事实上,很多开发商压根就没有打出租车位的牌,只有买。一般8至12万一个车位。”主持人说,此次修订案说可以售、也可以租,这个比例是多少?开发商建的时候应该建多少个车位?
李月锋认为,企业应该在规划阶段,给小区车库确定配建比例,也给开发商一个约束力度,并明确哪些车位是售的,哪些是租的。“得赶紧呼吁国家出台配建标准。”赵凯说,别等房子盖起来了,再说车位不够,你上哪里找去?按照规定车库的配建率是1:0.4,但有的小区都达到1:0.9了,车还是满满的。“除了小区开发的以外,作为企业,也要努力。”
难点:业主委员会为何步履艰难?
业委会能否“顺产”,居委会包括街道办事处的支持很重要”,读者梁先生说,他们所在小区的业主们曾多次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不知出于怎样的考虑,居委会都不予理睬,最终业主委员没有成立起来。
此次修订案规定,已交付使用的物业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和入住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企业应当指导成立业主大会。
从石家庄上次修订《物业管理条例》(05年)到现在,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的关系纠结和冲突在哪些地方?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何步履艰难?“我们看到,上次物业管理条例出来以后,很多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先是炒物业企业,然后是降物业费。”李建恒说,《条例》出台后,对促进物业管理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省会老百姓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有了新的认识。
李建恒坦言,2005、2006年确实是形成了老百姓维权的一个风气,但维权的手段并不是很正确。“物业和业主的冲突和矛盾主要是在沟通上有问题。”他说,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识还不太清楚,交物业费享受的什么服务,我交了物业费,我是不是享受到了?
众多读者和网友的留言显示,当前物业公司面临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是,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差、业主投诉多:一是物业服务理念错位,以经理人自居,服务态度差;二是低水平服务、高标准收费,甚至出现乱收费;三是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低;四是不经业主同意,擅自经营物业共用部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很多小区,都是开发商聘任的物业公司,且多数是开发企业的子公司。”有业主代表说,“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这种‘老子和儿子’的关系,导致小区物业管理中很多问题都说不清。
有网友留言说,现在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特别是受到物业服务公司的侵害的事,比比皆是,业主无奈告状无门;但想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又非常“难产”:“我们小区曾经有人自发组织了若干会议,多少名代表签字,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申请,最终都无疾而终。”
业委会能否“顺产”,居委会包括街道办事处的支持很重要”,读者梁先生说,他们所在小区的业主们曾多次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不知出于怎样的考虑,居委会都不予理睬,最终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起来。他认为,对于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拖延和推诿,应该有部门予以监督,这也是业主能否顺利维权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