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服务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临的新任务。为努力开创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切实履行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神圣职责,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继去年提出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之后,又在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作出了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以下简称“四化”)建设的重大部署。这一战略之举,不但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现“四个统一”,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提供了有效抓手,而且为我们进一步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指明了正确方向。学习和实践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对于分局、县(市)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说,在全面推进“四化”建设的进程中,要特别重视抓好程序化建设。下面就此谈点粗浅体会。
一、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程序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推进程序化建设的紧迫感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既是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则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和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正当法律程序。我理解,国家局提出的“四化”中的程序化,虽然也包括一般的工作、办事程序,但其法律意义却远远不止于此。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是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所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程序化建设,其实质就是推进行政程序法制建设。所谓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的总和。周伯华局长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要正确处理相互之间的辩证关系,制度化建设是核心,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是关键,法制化建设是根本。”认真学习领会周局长的指示,联系我局近年来的行政执法实践,鉴于在行政复议、投诉举报案件中程序违法违规问题达80%以上的实际,越发感到对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说,推进程序化建设尤为重要和更加迫切。所以,我们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从法律上解读程序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和现实意义,增强紧迫感,积极行动起来,全面推进基层工商行政工作的程序化建设。
二、清醒认识当前程序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该说,通过三十年的努力,特别是90年代以来,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为主要标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程序法制建设,无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执法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一些基本的程序制度都分别在不同的法律中被确定下来,并在实践中得到执行。但和发达国家相比,离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企业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不系统、不统一。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内容大都分散在各类法律、法规中。除了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四类行政行为基本统一外,其它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不统一的状况依然存在,由此造成各个行业、各个类别的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上不一致,也给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程序化建设带来了一定影响。二是重实体、轻程序。许多行政程序法律法规仅仅散见于各个行政法律、法规中,而这些法律、法规又大都以规定实体规范为主,兼顾程序规范,甚至只有实体规范而没有程序规范。这也是造成基层工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程序违法问题较多的根本原因之一。三是重事后、轻事前。尽管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一定的程序,但仍然存在着重事后程序、轻事前程序的问题。如有的法律、法规只是简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申请复议、可以提起诉讼等等,而对按照什么程序才能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却很少提及。这种法律上的缺陷,致使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忙于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些补救性的工作,从而疏于行政程序化建设,造成不按程序执法、“不按套路出牌”的问题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