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昨天上午召开的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10月11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企业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市原《石家庄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是1994年发布、1995年实施的。原办法没有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发布形式进行统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启动审查方式单一,没有确立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修改和废止制度,因此,我市对《石家庄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增设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公布方式,事先审查,有效期和修改、废止制度等内容,因此将原《石家庄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改名为《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制定机关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企业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企业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使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市企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备案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市企业(含市企业办公厅)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县(市)区人民企业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乡(镇)人民企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性机构、为完成某项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不分章、节。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企业或部门。
《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进一步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增强了可操作性,规范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调研,听取相对人意见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程序,明确了必须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程序,设立了必须由指定机关法制机构提交部门会议讨论程序,建立了“前置审查”程序。同时,确定了年度计划制度,设立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作为必报材料制度,预设了限期审查制度,规定了向社会公布和免费查阅制度,统一了公布制度,确定了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