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律风险管理的认识
随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企业进入到了现代企业阶段,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世界上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就是一家由包括荷兰企业在内的众多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出资组成的,这是全界第一家现代意义的公司,它只按照公司章程运作,不受章程任何人的控制。一个成功的企业不是人在运作管理企业,而是制度在运作管理企业,制度的健全与否,对一个企业具有着至关成败的重要意义。只要企业进行运营管理活动,就有法律风险相伴始终,这是不可改变的现实。在当今这个法律与商业水乳交融、密不可分的时代,法律运用得当将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扩张的机会,法律运用失策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祸。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市场竞争最终将达到一种均衡状态,期望通过涉足暴利行业或者从事某种冒险商业活动获取高额利润,不再具有普遍意义。大多数企业只能赚取合理的平均利润,因此企业应更多的考虑如何的加强管理、如何避免各种风险,其中包括法律风险,以将自己获取的平均利润安全的保有。
然而避免风险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法律风险更具复杂性,不是每一个经营者都能够掌握的,所以了解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并运用专业的、科学的手段予以防控管理,是企业决胜商场的有力法宝。
第三章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经济与全球的融合速度不断加快,中国的企业也加入了全球的竞争行列,中国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其法律分险分值不断加高。然而我国大多数企业显然没有做好应对这一高法律风险环境的准备。据统计,从国资委成立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另据统计,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60%的企业将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将在10年内消亡,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企业只有10%,大型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8年。其中有40%的企业在创业阶段就宣告破产。在中国每天有2740家企业倒闭,平均每小时就有114家企业破产,每分钟就有两家企业破产。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0年,是我们的10倍;美国企业平均寿命为40年,为中国的13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平均寿命是我们的十几倍、几十倍,导致这样后果的原因很多,但跟中国企业普遍缺乏法律风险意识,有很大的关系,缺乏规范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所以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状况委实堪忧。
尤其是一些企业的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根本没有法律观念,在企业的管理中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企业的运作中实施了一些违法的行为,使得企业隐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当风险爆发时,看似辉煌的企业帝国在法律风险爆发后顷刻之间灰飞烟灭。以下几个案例对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
一、格林柯尔集团案
顾雏军掌门的格林柯尔集团曾是中国最耀眼的明星企业,格林柯尔集团旗下曾经拥有科龙、美菱、亚星客车和襄轴等众多公司,格林柯尔还于2000年成功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格林柯尔是当时中国最为引人注目的公司,格林柯尔系的资产总值达数百亿之巨,顾雏军本人也被评2004年全国经济人物。仅过了一年,到了2005年的7月顾雏军及公司的几位高管就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财务报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锒铛入狱。顾所经营的格林柯尔大厦也随之坍塌。格林柯尔从成立到消亡其间也就是十年的时间,用一句中国的古语来说,真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
二、南德集团案
南德集团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在全国赫赫有名的民营企业,其公司董事长牟其中更是名震一时的风云人物。南德集团在牟其中的领导下曾做出从俄罗斯换回四架飞机、发射三颗地球同步轨道卫星上天、开发满洲里自由贸易区等一系列为国人瞩目的事件。牟其中也被冠以“中国改革风云人物”“大陆首富”等称号,南德及牟其中一时风光无限。
2000年武汉市中级法院以信用证诈骗罪一审判决牟其中无期徒刑,湖北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牟其中一案现在尚有很多是否成立的争论,我们放下这些争论暂且不说,单就说牟其中当时以信用证融资的这种方式,本身就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而牟为了达到融资的目的,无视这个重大法律风险,以致于饮鸩止渴酿成苦果。
众所周知,刑事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最为严厉的制裁,它不仅使受处罚者身陷囹圄失去人身,而且还可能附带着,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所以刑事处罚只针对那些最为严重的刑事违法者实施,一般的违法行为由民法或行政法调整。
大家可能注意到了最终导致以上几家在全国声名显赫企业消亡的原因并是不象导致巴林银行倒闭那样的商业经营风险,而且全部都是企业的掌门人及高管涉嫌刑事犯罪所致。这很有说明性,这说明上述这些企业是在其掌门的带领下实施了具有巨大法律风险的相当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难道这些企业经理人当初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法律风险吗?肯定不是的,以他们的智力水平肯定意识到了。那么为什么还会一个接一个的前仆后继的这样做呢?我本人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大环境影响。中国历来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到目前仍不是。传统中人们遵守法律的观念很差,对于处理包括法律事件的各种事件人们习惯于通过人情关系渗透官僚体系进行操作,人们常说的话如“有人”“有关系”就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
第二、现代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正在由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人治历史的国家向现代法治国家转变,法冶的其中一个特征就是只有合法取得的利益方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取得利益。这些企业的经理人显然没有这样的现代意识,其总是认为自己是幸运之神的宠物儿,再加之他们都具有这样或那样的光环和社会关系网,总认为恶运是不会光临惠顾的。正是这样一种心态使得企业和本人的法律风险在不断积累,终致其与所管理的企业同归于尽。
造成企业法律风险的原因很多,但绝大多数的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原因所致,所以规范企业的内容管理是防范法律风险最为有效的手段。公司治理对于一家管理规范的公司来说,应具有完备的公司治理机构,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规章。完备的公司治理机构可以保证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是防范法律风险最有效的措施。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可以避免负面风险,而且还能创造正面收益,因为良好的公司治理会提升公司的市值,这对公司所有利益主体来说都是有利的。相反不良的公司治理将会使企业产生诸多的法律风险,有时所发生的法律风险对企业来说可能是致命的。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一、长征火箭贷款担保案
长征火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家上市公司。2000年北京华元投资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16700万元,长征火箭作为保证人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担保函对该笔贷款的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华元公司无力归还贷款,建设银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元公司归还贷款本息两亿余元,长征火箭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范》及长征火箭公司章程规定,长征火箭对外承担如此巨额的担保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报请股东大会表决并对外披露,然而长征火箭在向建设银行出具担保函为华元公司提供担保时并未履行上述程序。
长征火箭的当时的注册资金为四亿余元,长征火箭对外承担两亿余元巨额担保一案被披露后,对长征火箭股价造成了巨大影响,其股票被停止交易,公司市值大幅缩水。若非后来本案因故中止审理,长征火箭有可能就此消失。
本案充分暴露了我国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公司的经理人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甚至于无视相关法律风险的存在。本案长征火箭出具担保函这是行为是引发这一系列法律风险的起因,长征火箭在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疏漏。一个对公司有着重大生死存亡的影响对外担保竟然没有经过董事会,甚至有的董事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在诉讼案件发生董事会成员方才知晓。也就是说如此重大的对外担保没有经过任何法律风险分析就对外出具,这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
二、巴林银行破产案
1763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伦敦创建了巴林银行,它是世界首家“商业银行”。28岁的尼克.里森于1992年在新加坡任期货交易员时,巴林银行原本有一人帐号为“99905”的“错误帐号”,专门处理交易过程中因疏忽所造成的错误。这原是一个金融体系运作过程中正常的错误帐户。1992年夏天,伦敦总部全面负责清算工作的哥顿•鲍塞给里森打了一个电话,要求里森另设立一个“错误帐户”,记录较小的错误,并自行在新加坡处理,以免麻烦伦敦的工作,在中国文化里“8”是一个非常吉利的数字,因此里森以此作为他的吉祥数字,这样帐号为“88888”的“错误帐户”便诞生了。
几周之后,伦敦总部又打来电话,总部配置了新的电脑,要求新加坡分行还是按老规矩行事,所有的错误记录仍由“99905”帐户直接向伦敦报告。“88888”错误帐户刚刚建立就被搁置不用了,但它却成为一个真正的“错误帐户”存于电脑之中。里森以后的几年里就是利用这个“错误帐户”私下操纵交易,后来总部这注意到新加坡分行出现的错误很多派人查帐,但居然被里森搪塞而过,此时亏损已达5000万英磅。
1995年2月26日,巴林银行合计损失达14亿美元,最终无力继续经营而宣布破产。从此,这个有着233年经营史和良好业绩的老牌商业银行在全球金融界消失。
“88888”帐户被人忽略所造成的法律风险,最终导致了巴林银行的破产,可谓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当时取消这一帐户,则巴林的历史可能会重写了。
从巴林银行的管理制度上看,巴林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交易与清算角色的混淆。巴林银行安排里森一人身兼交易与清算二职,安排里森身兼二身就已存在重大法律风险,银行内部的法律风险监控机制的失效又进一步加大了法律风险的系数,最终这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合并爆发致使巴林银行从此消失。
新加坡在1995年10月17日公布的有关巴林银行破产的报告一段话很具有说明性。报告结论中的一段:“巴林集团如果在1995年2月之前能够及时采取行动,那么他们还有可能避免崩溃。截至1995年1月底,即使已发生重大损失,这些损失毕竟也只是最终损失的1/4。如果说巴林的管理阶层直到破产之前仍然对“88888”帐户的事一无所知,我们只能说他们一直在逃避事实”。
巴林银行的破产是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复合发作的结果,但这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中只要有一个被成功的防止就不会出现巴林银行破产的结局。所以巴林银行的破产也可以说是对法律风险识别和防范失败的结果。
三、海信(HiSense)商标被抢注案
“海信/HiSense”是海信集团1992年首创的,1993年12月14日获得注册,同年正式作为商标和商号使用。1999年1月5日,海信、HiSense获中国驰名商标;6天以后,博世-西门子(即BoschundSiemensHausgerateGmbH,简称BSH公司)在德国注册HiSense。
海信集团于2002年底就主动致函博西公司联系注册商标的转移受让事宜,博西公司做出了答复,同意将“Hisense”注册商标权转让给海信集团,要求海信支付转让价格为4000万欧元。
2004年10月BSH公司在德国起诉海信,海信随即反诉对方。
2005年3月6日海信集团与德国博世-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在北京共同发表了和解联合声明。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拥有品牌价值的中国企业及其产品会逐渐成为香饽饽。无论竞争对手处于战术还是战略的考虑,采取诸如抢注同名商标等攻防手段先发制人的现象,会越来越多地冒出来,关键是中国的企业,是否具有提前意识并做好相关准备了没有。企业要想走向全球,就要有全球意识,尤其是要具有全球性的法律风险意识。
海信公司在注册HiSense商标后到被西门子注之前的这段时间中始终没有在德本土进行注册,这给了西门子抢注的机会。这也说明海信公司没有做好走向世界的准备,其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一个企业走向世界重要性,没有意识到,直到HiSense商标被在国内评为驰名商标时,其商标还没有在产品主要销售地进行注册,这是一个不可理喻的错误,经双方协商,海信后来虽然收回了商标权,且不论其向西门子支付的费用,仅其为收回商标权花费的律师、诉讼等各方面的费用已不知是当初在德注册商标费用的N倍了。如果海信公司在当初就意识到这一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那么将会为公司节省多少费用、赢得多少商机!
商标国际注册这样一个海信当初意识不到的隐性法律风险,后来竟让海信公司付出沉重的代价,最后在惊动两国企业进行协调下方达成和解,这一案例值得每一个企业的经理人深思。
四、长虹-APEX贸易纠纷案件
中国最大的彩电厂家四川长虹集团(下称长虹)与美国具有华人背景的APEXDigital(下称APEX)的“贸易欺诈案”曝光后,目前账面上仍有46750万美元欠款未能收回。四川长虹第三季季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132.15亿元人民币,这4.6亿美元相当于净资产的近30%。
长虹与APEX合作向美国出口彩电始于2001年,其中包括由APEX从长虹购买彩电,贴上APEX的品牌后卖给沃尔玛、BestBuy等零售商。从2000年开始出口到现在,长虹总的出口额也就24亿多美元,而在与APEX合作以后的2002年,长虹的出口额达7.6亿美元,其中APEX就占了近7亿美元;2003年长虹达8亿美元左右,APEX占6亿美元。
2002年3月26日,长虹2002年年报显示,四川长虹在主业收入比上年减少12亿元的情形下,应收款增加10.6亿元,比上年应收款增加了58.2%。2004年3月23日,长虹2003年年度报告披露,截至2003年年末,公司应收账款49.85亿元人民币,其中来自美国APEX公司的应收款为44.46亿元。
尽管2003年底,长虹总部就专门派出高层去美国与APEX和季龙粉就应收账款问题进行交涉,但在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初长虹却又发了3000多万美元的货给APEX。其后长虹又多次邀请APEX董事局主席季龙粉面谈解决但都被季以种种理由推掉。
2004年12月14日,长虹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APEX。在起诉书中,长虹称APEX公司2003年初开了大约7000万美元的空头支票。两家公司在该年10月末曾达成一个解决计划,其中APEX以在洛杉矶附近Compton的20万平方英尺仓库、商标和版权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还款担保。APEX未能履行最初两笔总计1.5亿美元款项的支付,导致长虹提起法律诉讼。
2005年1月4日,APEX向美国洛杉矶法庭提交一份文件,证明其在2003年间已向四川长虹支付了总额近3.5亿美元的款项及其董事长季龙粉2004年10月份在中国被拘留的消息。同日,长虹查账小组进驻APEX。
对中国企业来说,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海外市场越发显得重要,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是必然的趋势。同时,企业可能面临的海外风险将变得越来越突出,法律风险是其面临的其中一大风险.由于大多数中国企业都不太了解外国法律环境,这样一个求未知的法律环境对任何一个企业都是巨大的挑战,中国的家电巨头长虹也没能例外。这就要求将要走出去中国企业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建设,以应对复杂的国际法律环境。
第三章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旨在建立一个法律风险处置的事前机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像一支专家医疗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和军事等学科知识,经常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预诊,防止企业“生病”,还经常对企业进行保健法律培训;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像一个警察,经常监督、教育企业,防止企业违法、犯罪,更防止企业因犯罪而被“枪毙”;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像战场上的“工兵”,把企业前进途中的“地雷”、“炸弹”事先清理走,让企业安全前行
经过分析我们既然已经发现了问题,就要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按照国际最佳做法,企业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并采取以下措施,一旦综合实施这些措施,就会在企业和法律风险环境间创造出一道保护性屏障。
一、对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法律风险的评估是具有前瞻性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措施,对法律风险的评估应保持一个动态模式,企业应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对法律风险进行跟踪式的监控。通过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判明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在对已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的制定相应预案,最大限度的控制法律风险,此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贻”。
二、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法律风险虽说是不可彻底消除的,但也是可控可防的,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最有有效措施。重大决策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操作制度、法律风险应急处置制度等是防范法律风险必不可少的。新浪反收购案是一个典型的利用制度控制法律风险的案件。
盛大收购新浪案
2005年2月19日上午,在历时一个月、利用四家关联公司出手购股后,盛大在其网站及纳斯达克官方网站同时发布声明,称截至2月10日,已经通过公开交易市场购买了新浪19.5%的股权,并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受益股权声明13-D文件。
盛大在13-D中明确表示,此次购买新浪股票的目的是一次战略性投资,可能进一步“通过公开市场交易,以及私下交易或者正式要约收购和交换收购等方式”增持新浪股票,并“寻求获得或者影响新浪的控制权,可能手段包括派驻董事会代表”。此外,盛大还表示,可能出售全部或部分所持的新浪股票。
针对盛大的敌意收购,摩根士丹利被新浪急聘为财务顾问,并于2005年2月22日迅速制定了购股权计划(俗称“毒丸计划”)。
把这份毒丸计划解读成人人都能读懂的意思就是:对于3月7日记录在册的新浪股东,他所持每一股股票,都能获得一份购股权。如果盛大继续增持新浪股票致使比例超过20%时或有某个股东持股超过10%时,这个购股权将被触发,而此前,购股权依附于每股普通股票,不能单独交易。计划规定盛大只能再购买不超过0.5%的新浪普通股,假如超过0.5%,其他股东将有权以半价购买新浪公司的普通股。
一旦购股权被触发,除盛大以外的股东们,就可以凭着手中的购股权以半价购买新浪增发的股票。
这个购股权的行使额度是150美元。也就是说,如果触发这个购股权计划,除盛大之外,一旦新浪董事会确定购股价格,每一份购股权就能以半价购买价值150美元的新浪股票。
假设以当时(3月7日)每股32美元计算,一半的价格就是16美元,新浪股东可以购买9.375股(150÷16)。
新浪当时的总股本为5048万股,除盛大所持的19.5%(984万股)外,能获得购股权的股数为4064万股,一旦触发购股权计划,那么新浪的总股本将变成43148万股(4064万股×9.375+4064万股+984万股)。这样,盛大持有984万股原占总股本的19.5%,一经稀释,就降低为2.28%。
由此,毒丸稀释股权的作用得到充分的显现。
当然,如果盛大停止收购,新浪董事会可以以极低的成本(每份购股权0.001美元或经调整的价格)赎回购股权,用几万美元支付这次反收购战斗的成本。最终因成本过高盛大放弃了继续收购新浪股权的计划,新浪反收购成功。
这一案例说明新浪公司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风险应对机制,在法律风险产生后法律风险应对机制迅速的启动并有效的运转,这也说明新浪公司预见后了可能会产生这样法律风险,所在公司章程中预设有“毒丸”条款,在恶意收购事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会才能够迅速抛出“毒丸”以抵御恶意收购。
四、进行有效培训,使员工理解并实施上述制度
提升和强化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提升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董事长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企业的所有行为最终是由它的成员去实施,员工职业行为的后果是由企业来承担的,所以员工法律意识的强弱决定企业法律风险的高低。杰克•韦尔奇对企业法律风险所抱的这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态度是值得每一位经理人学习的,如果企业经理人乃至员工都抱以这样态度,企业的法律风险会大大的降低。
五、建立独立的法律职能部门来确保企业法律安全
公司的法律部是法律防御系统的心脏。防范法律风险,企业需要一个有力、健康、高效率运行的法律部。一个强有力的法律部能够时时监控企业所面临的各方面的法律风险,针对性的制定企业法律风险战略管理方案,并为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制定解决预案,同时还应建立突发法律事件的紧急应对预案。
比如近期发生的国美董事长黄光裕被公安机关调查事件,这就是一个突发紧急法律事件。我们现在无法得知国美是如何化解这一事件的,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国美的突发紧急事件处理机制运作的是比较成功的,成功的化解这一事件使国美躲过了致命的一劫。
为了实施上述工作,企业需要具备充足的内部和外部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其它法律资源,当然也应投入充足经费。
世界财富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前五名和法律风险管理费用投入如下:
1.微软(Microsoft)150总收入1.5%
2.惠普(Hewlett-Packard)142总收入1.42%
3.华特迪士尼(WaltDisney)135总收入1.35%
4.洛克希德•马丁(LockheedMartin)130总收入1.3%
5.思科(CiscoSystems)130总收入1.3%
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最高的5家企业及法律风险管理投入如下:
1.联想(Lenovo)97总收入0.97%
2.TCL93总收入0.93%
3.海尔(Haier)81总收入0.81%
4.中海油(CNOOC)71总收入0.71%
5.中粮集团(COFCO)68总收入0.68%
2005财政年度微软公司的收入为365.5亿美元,其法律风险管理费用为其收入的1.5%,也就是说微软的此项费用开支为5.48亿美元。
2006财政年度联想集团业务收入1081.89亿元人民币,对应其风险系数,按通行标准其应投入法律风险管理资金10.5亿元人民币,但按国内的平均标准计算其只投入了2100万元,这是一个巨大的差距,表层看是金钱数额上的差距,深层次的差距是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和观念上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