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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大陆台商如何建立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大陆台商建立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前言:

台商在大陆投资设厂,在人事管理实务上难免会遇上人员奖惩管理上的问题,其解决之道在建立职工奖惩管理制度,藉以规范员工遵守劳动纪律以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藉以规范员工遵守劳动须先了解大陆特殊的劳动环境与法令,再以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为依据,以符合企业文化与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的建立目的。

首先建立奖惩管理制度必须研读两个法令,一为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二为劳动人事部1993年1月24日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接着企业应以唯物主义的逻辑思维来规划管理制度,亦即建立与金钱(物质)挂勾的奖惩规定,以金钱来提升效率及减少职工违反规定。表达的方式要具体化,例如规定不能随地吐痰的文字叙述是不够的,应当再加上「记警告一次併罚50元」;同样的,员工对企业有实质贡献的场合,「计大功一次并一次性奖金100元」,这就是唯物主义的运用手法。

奖励的种类:

一般而言,职工的奖励区分为下列四种,即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嘉奖: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嘉奖。

1、工作勤奋、热心服务,堪为楷模者。

2、拾获贵重物而不昧,值得表扬者。

3、发现可能造成错误或障碍之原因,能及时排除者。

4、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急要任务者。

5、提升工作效率、生产质量有显着成效者。

6、有其他显着成绩者。

记功: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记功。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颇具成效者。

2、对于节约原材料或利用废物,取得具体成效者。

3、发生非常事故或灾害以及进行检修工作时,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4、举报窃盗案件,检举营私舞弊或发现危害公司权益之行为及破坏阴谋,使案件得以及时破获或制止者。

5、领导有方,使业务发展取得成效者。

6、提案改善产品与工作方法、降低成本,实施质量管理卓具成效者。

7、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处理得当,而使事故减至轻微程度者。

8、作出其他具体成绩者。

记大功: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记大功。

1、发生意外事故时,不避艰险,为保护公司财产,奋不顾身而减少损失者。

2、对各项生产设备有所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效者。

3、维护职工安全,挺身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4、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5、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提早完成,使生产显着增加,成绩卓着者。

6、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升经济效益方面作出显着成绩者。

7、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以及社会治安方面有显着功绩者。

8、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9、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捨已为人,事迹突出者。

10、作出重大的成绩者。

晋级标准:

对于有下列表现的职工,可晋级作为晋级的标准:

1、对研究发明或革新生产设备及提升质量,确有特殊功绩者。

2、对业务有特殊贡献,足为公司表率者。

3、在同一年度累计记大功两次者。

4、年度考绩特优等者。

5、作出其他显着的特殊成绩者。
惩罚(行政处分)种类:

对于职工的惩罚(行政处分)种类分为下列七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七种;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警告处分:

对于有下列行为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1、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2、进入厂门或在工作时间内不按规定佩挂识别证年累计达三次(含)者。

3、工作时间内不按规定穿戴公司发给的制服、帽子、安全鞋、(限配发职工)或赤足、赤膊、穿汗衫背心、穿拖鞋等,经劝导后仍不遵从者。

4、工作散漫、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耽误工作者。

5、破坏工作场所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者。

6、未经许可携带非工作上必要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影响经理人。

7、违反工作方法影响生产或质量,情节轻微者。

8、涂改墙壁、机器设备有碍观瞻者。

9、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并拒绝警卫人员查询,纠正后尚知悔改者。

10、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责,情节轻微者。

11、违反公司的规定或制度,情节轻微者。

12、未经许可擅自互调轮值班次者。

13、不遵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但事后尚能悔改者。

14、不按规定填写报表或工作纪录,情节轻微者。

15、机台或工作环境欠整洁,经指正后仍不加整理者。

16、上下班交接时,交代不清楚,影响生产或工作,情节尚属轻微者。

17、无故不参加规定的业务讲习、培训或定期体格检查、健康检查及预防注射者。

18、未经许可私自会客或会客时间超过规定者。

19、违反安全卫生规定,情节尚属轻微者。

20、办事拖拉,未尽职责或积压文件延误工作者。

21、对顾客服务态度不佳者。

记过处分: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记过处分;

1、对上级交办之任务,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因疏忽导致毁损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及其他公物,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者。

3、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者。

4、与顾客发生争吵者。

5、未经许可,擅自带人入厂参观者。

6、轮班人员在交班人未到前即先行下班者,或接班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到班时间者,或者交班人交代不清楚,导致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者。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利益者。

8、对同仁恶意攻击、诬陷、作伪证、写匿名信制造事端者。

9、在工作时间内藉故在外逗留、游荡顽忽职守者。

10、在工作时间中阅读书报或者睡觉者。

11、遇有意外灾害逃避不抢救,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者。

12、发现重大问题而隐瞒真相,不向上级报告者。

13、装病冒请病假者。

14、违反上级指示,情节尚展轻微者。

15、有关工业安全事项,不听从上级或安全卫生管理员之合理指导者。

16、在非执勤时间未经许可擅自进厂,妨碍他人工作者。

17、对特别交办事项处理不力者。

18、言行失检、态度傲慢,经劝解后仍不听从者。

19、接受与职务有关之馈赠者。

20、提出建议、申诉时,态度傲慢或越级报告者。

21、违反工作守则经警告后,仍不知悔改并重犯错误者。

22、非机械故障或原材料不足等原因,故意降低产量标准者。

记大过处分: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

1、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影响本职工作者。

2、报告不实,蒙蔽上级者。

3、违反工作方法,严重影响生产或产品质量者。

4、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5、造谣生事、散播流言,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6、拒绝服从主秘人员合理指挥督导或者无理取闹者。

7、破坏设备、工具或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8、违反技术操作规定或安全卫生规程,使公司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者。

9、在工作时间精神散漫,又故意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者。

10、为逃避或转嫁事故之责任,伪造纪录、报告或口供者。

11、对易燃物品及危险物品处理不当,导致烧毁物品或设备者。

12、故意怠工者。

13、遗失经营之重要文件、机件或工具者。

14、托人打卡或代人打卡及伪造出勤纪录者。

15、设备、车辆、仪器及技术性工具,未经使用人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此造成损坏,并需负赔偿责任)。

16、撕毁公司公告、文件者。

17、违反职工守则经记过处分仍不知悔改,且重犯错误者。

18、歪曲事实、散播对公司不利之谣言,挑拨劳资关系者。

经济处罚:

职工经证实有上述各项行为之一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亦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的经济处罚,其罚款目标准如“经济处罚项目表”。但最高罚款金额以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为原则。

降级、降职、撤职:

职工在同一年度内累计被记大过两次以上者:可予降级、降职、撤职。但降级、降职的幅度以降一级为原则,最多以降二级为限。

奖惩管理制度之开除处分: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凿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1、订立劳动合同时弄虚作假,使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2、对公司负责人及其家属、公司代理人或其他职工,施加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3、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确定,而未获缓刑或以罚款代服刑者。

4、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煽动怠工、罢工,影响生产秩序者。

5、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6、故意泄漏公司技术上之机密或未经许可擅自翻阅、抄录或复印公司机密图纸、资料者。

7、故意损坏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或其他公物,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8、侵占公款、公物者。

9、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破坏公司与职工之和睦关系者。

10、在公司、厂内或宿舍内聚赌者。

11、有重大伤害风化之行为者。

12、在严禁烟火地区吸烟或引火者。

13、伪造或盗用公司公章者。

14、在同一年度内累计被记大过三次者。

15、在厂内或公司饮酒,或在宿舍酗酒滋事者。

16、携带刀、枪械、毒品及其他违禁品进入工厂或公司者。

17、伪造公司文件者。

18、偷取公物、公司产品或他人财务者。

19、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者。

20、伪造识别证或借用他人的识别证或将识别证借给他人蒙混出入厂者。

21、服务太太恶劣,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者。

22、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之行为者。

功过互抵规定:

功过可以在年度终结时互相抵销,其规定如下:

1、嘉奖与警告抵销。

2、记功乙次或嘉奖三次,可以抵销记过一次或警告三次。

3、记大功乙次或记功三次,可以抵销记大过一次或记过三次。

奖惩案件之处理、公告作业:

奖惩案件发生后,应由其直属主管或业务有关主管填报「奖惩案件处理表」,列举时间、地点、事实,经呈报、会签后,彙送人事单位。除了职工违犯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上述开除规定者,可迳呈最高领导批准以开除外,其余奖惩案件应由人事单位于每月底召开「职工纪律评议委员会」,将当月份所有的奖惩案件提会讨论并听取本人的申诉,慎重决定。奖惩案件经「职工纪律评议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应即呈总经理核定,按规定程序确定后的奖惩案件,人事单位应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份已经核定的奖惩案件以“公告”公布周知,并由人事单位通知受奖惩职工及工会组织。另外,开除职工,人事单位应予记入职工的「人事档案」,并于五日内报企业主管部门及被开除职工居住地的县(市)、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备案。再者,公司因开除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的职工而发生争议时,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由争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