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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北京化工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1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我校横向技术合同的管理,促进科技工作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特制订本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横向技术合同是指:我校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职责,与国内外(含校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技术合同。我校承担的国家或省市级企业部门、国家企业集团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各类科学基金项目除外。

  第三条退休、离休及调动工作人员转让其在职期间完成的权属我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应按本办法执行。

  退休、离休人员在认同所完成的成果权属学校,并征得原所在院(所)或提供实验条件的院(所)同意,保证其所需实验条件的前提下,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横向技术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四条横向技术合同由学校科技处归口管理。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

  上述各类技术合同的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订立技术合同之前,需由我方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共同协商,写出合同书初稿,再与科技处商议修改,经对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技术合同审批单》,经室、院(所)、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合同书方可盖章。

  第八条技术合同经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后生效;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方可生效。在合同书中,由合同项目负责人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公章使用“北京化工大学”章,“法定代表人”处加盖校长名章。无学校书面授权,我校其它盖章一律无效。

  第九条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合同项目负责人若遇出国、培训、病休等特殊情况而可能影响合同进度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人选负责继续履行合同,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院(所)批准,报科技处备案。

  在读学生(含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担任合同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我方履行合同人员由跨院(所)组成时,合同项目负责人应与跨院(所)的参加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履行内容、方式、进度、指标、经费、违约责任及知识产权的分享等。该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双方院(所)盖章确认,并交科技处备案。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书正本我方应执三份,课题组、科技处(存档)、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处各一份。

  第十二条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严重损害学校名誉或利益、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技术合同,科技处有权拒绝签订。

  第三章技术合同条款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管理的内容由当事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四)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六)风险责任的承担;

  (七)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八)验收标准和方法;

  (九)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十)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材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双方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技术合同的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价款及支付方式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的价款应包含以下费用:

  (一)原材料、仪器设备、外协加工、测试、资料、差旅及其他需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人工费;

  (三)水、电、气等能源消耗费;

  (四)设备折旧费;

  (五)公共条件费;

  (六)管理费;

  (七)技术使用费;

  (八)税费;

  (九)其他。

  第十六条技术合同的价款可参考下列方式之一支付:

  (一)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二)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三)提成支付;

  (四)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我方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五章技术入股

  第十七条凡我校职务技术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合作单位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由学校科技处归口管理。课题组就技术入股事项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院(所)会同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技术入股的操作,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第十九条我方在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由课题组、院(所)和科技处共同协商拟定人选,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在成立公司的协议中可以约定归属我方的技术股份分为学校股和个人股。个人股占我方技术总股份的比例,参照我校现行科技经费分配办法中课题组提成的比例确定。个人股由课题组长明确分解到课题组成员,直接参与公司的分红。学校股的收益,应参照我校现行科技经费分配办法拨付课题组和学院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课题组不再提成。

  在成立公司的协议中仅约定学校股的,学校股的收益按我校现行科技经费分配办法分配。

  第二十一条学校可以委托下级企业或学校控股的企业代表我校与合作方签订成立公司的协议并参与部分管理工作,其委托事项由学校与受托企业签订书面协议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有关对技术合同纠纷的管理,依照北化大校发[1999]180号《北京化工大学技术合同纠纷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有关对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管理,依照北化大校发[1999]163号《北京化工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88)化院字第109号《北京化工学院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施行以后,国家或地方企业部门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之相悖,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科技处。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