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 委派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的设置,明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的委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配备办法》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改革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级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 委派单位、被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的范围包括:
(一)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
(二)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
第五条 不论工程项目大小,均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委派制度。
第二章 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的条件和职权
第六条 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三)热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四)忠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职责;
(五)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的专职人员;
(六)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的职权: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八条 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对委派单位负责,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书面向委派单位汇报本人行使职权的情况。
第三章 委派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委派方法包括直接委派和间接委派。直接委派是指由委派单位直接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的人事关系由委派单位管理;间接委派是指由委派单位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但被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的人事关系由被委派单位管理。
第十条 各委派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委派方法,也可以对不同的单位实行不同的委派方法。
第十一条 不论实行何种委派方法,均应当保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不变。
第十二条 直接委派的程序是:由委派单位主管部门提名,经人事部门考察,按管理权限审批聘任。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解聘时,按照同样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间接委派的程序是:由被委派单位提名,报委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人事部门考察,按管理权限审批聘任;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解聘时,按照同样程序办理。
第四章 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
第十四条 直接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
(一)由委派单位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的办法进行管理,即:由委派单位对被委派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任免晋升、工作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奖金、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与被委派单位脱钩,被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不得接受被委派单位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
(二)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的党、工、团组织关系由委派单位管理,参加委派单位党、团组织安排的组织生活,或者由委派单位委托地区党委等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间接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
(一)由被委派单位按照原办法进行管理,即:由被委派单位对被委派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奖金、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与非委派人员实行同等待遇;
(二)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的党、工、团组织关系由被委派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被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应当实行轮换制度,在同一项目部的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但在任职中发现不称职的可随时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第五章 委派单位和被委派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派单位和被委派单位要建立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被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不断提升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努力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八条 被委派单位要支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开展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被委派人员按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被委派单位不得阻挠干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开展正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
第二十条 被委派单位领导人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