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户合同管理体制的建设
(一)客户合同管理体制的目的
1.目的:规范企业客户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效能。
2.适用范围
本体制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定义
(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客户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企业经济合同的范围
企业客户合同管理的体制是确保企业在经济活动遵纪守法,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可以使企业客户合同管理井井有序,避免或减少企业经济损失。经济合同一般范围:
1.购销合同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加工承揽合同
4.货物运输合同
5.供水,电,汽合同
6.仓贮合同
7.财产租赁合同
8.借款融资合同
9.保险合同
10.技术贸易合同
其他各类经济合同
(三)客户合同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1.客户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1)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利用外资合同。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销合同。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2)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客户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2.客户合同管理规定
(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3)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6)客户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客户合同管理。
(8)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10)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提供虚假资料的。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在客户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3.客户合同管理职责
(1)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客户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建立健全本单位客户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客户合同管理情况。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组织客户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2)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组织合同的谈判。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3)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企业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4)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客户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