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外地进宛施工企业从事工程建设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企业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外地进宛施工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南阳市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外地进宛施工企业从事建筑业活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进宛施工企业备案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企业管理办法,负责对外地施工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所从事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企业管理办法在外地施进宛施工企业实行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制度。进宛施工企业经市建委登记备案后,方可在南阳市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五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指外地进宛施工企业每拟承接一项工程任务,办理一次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企业管理办法在外地进宛施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且连续二年企业年度资质动态考核合格;
(二)在南阳市设立有分支机构;
(三)在南阳市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他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驻宛分支机构人员满足下列要求:
1、行政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从业条件,持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3、具有2个以上与主项资质相同或与拟进宛承接项目标准要求相适应的注册建造师,持有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具有2个以上专职安全员且持有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规模较大工程专职安全员的数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满足工程需要的管理人员。
(五)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施工业绩:
1、在申请备案的前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市级以上优良工程;
2、在申请备案的前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市级以上文明工地。
且上述施工业绩不能低于本次进宛拟承接项目的规模标准。
(六)在申请备案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七)诚信记录良好。近二年内未发生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的不良行为;
(八)近二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九)企业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管理办法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施工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外地进宛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发出的邀请函、招标公告或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意向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法人承诺书:主要包括企业驻宛施工过程中的履约情况、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等方面所作出的承诺;
(五)企业分支机构设置文件,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任职文件,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驻宛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企业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七)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业绩证明:优良工程、文明工地获奖证书及相应文件;
(八)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宛从事建筑活动证明:
1、企业近二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2、企业近二年内未发生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3、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清欠机构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证明;
以上证明本省企业由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且应同时提供河南省住宅与城乡建设厅同意进入河南省承揽工程业务证明,中央部署、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建委对进宛施工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备案登记表》用A3型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其他备案资料统一A4纸装订成册,并应在所有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
对于直接施工的分包企业,备案材料符合要求后,市建委对该企业驻宛分支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在县市区的项目委托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符合本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地进宛施工企业备案材料满足上述条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对于已经登记备案且中标的外地进宛施工企业,市建委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在县市区的项目委托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符合条件后,招投标监管部门准予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凡在招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外地施工企业须持本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在有形建筑市场内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承揽工程业务。
第九条外地进宛施工企业进宛从事建筑活动,分支机构或项目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企业法人承诺书”的约定,自觉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外地进宛企业中标后,所承揽的工程必须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外地进宛施工企业在我市承揽工程,创建一项以上市级优良工程或市级以上文明工地,市建委将对该企业办理《外地进宛企业业绩手册》(以下简称《业绩手册》)。《业绩手册》是外地企业在宛长期承接工程的凭证,视同本地企业,记录该企业在宛的业绩和奖惩情况。
办理《业绩手册》的外地企业,不再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可持本证书直接参与南阳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遗失《南阳市企业业绩手册》,应在本地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外地企业在宛主要负责人、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发生变更,应从变更起15日内持证明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外地施工企业在组织施工时,应优先使用本地劳务队伍,加强用工管理,严格遵守规范标准,对其从事的建筑工程负责。
第十四条外地进宛施工企业应加强现场管理,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定期组织检查;施工现场技术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劳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外地企业应加强用工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按时发放工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外地进宛企业应加大对务工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积极组织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人员素质。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地进宛企业动态管理,督促指导外地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外地进宛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设、市场行为、项目管理、合同履行、责任制落实、用工管理、劳务分包、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及时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督促限期整改,发现有违法违规企业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在本市有下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及时给予外地企业告诫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予以取消进宛备案资格,同时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一)未办理进宛备案登记手续,擅自在宛施工的;
(二)在宛无固定的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条件不符合要求,驻宛机构管理人员不到位,本单位未连续为驻宛机构管理人员购买社会保险,住址、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企业管理棒啊、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配设与施工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不相适应,与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班子不一致,技术工种和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施工现场混乱,质量安全隐患严重的;
(五)提供虚假证明和伪造证件的;
(六)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七)发生扰乱或严重违反招投标秩序、进行商业贿赂、违法分包工程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民工学校或民工学校建设工作不力的;
(九)存在不履行合同、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等不诚信行为或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类事件的;
(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九条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外地进宛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限期整改期为15天至30天。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持有《业绩手册》的外地企业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安排在每年四月,检查周期为一年。定期检查的内容是:外地企业在宛是否符合进宛备案时应具备的条件,是否与其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是否存在着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劳动用工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检查需提供外地企业定期检查表,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驻宛管理人员社会保险凭证以及上一年度在本市承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同时上缴《业绩手册》。
定期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外地企业没有发生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结论为合格。
(二)外地企业有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论为不合格:
1.发生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
2.连续三年定期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
3.不按规定报送定期检查材料的。
第二十一条对定期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外地企业给予限期30天整改的处理。
对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外地企业,取消其进宛备案资格,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南阳市工程建设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示,并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未达到我市工程创优要求的,取消在宛备案资格。
第二十三条领取《业绩手册》的外地企业,被取消在宛备案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没收其《业绩手册》。
第二十四条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外地企业,整改期内暂停在本市承接新的业务,整改期满经查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进宛备案资格。被取消进宛备案资格的外地企业,一年内不予办理进宛备案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企业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此前已经登记备案的外地进宛施工企业对照本管理办法进行整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四条进行核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本企业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所下发文件与本企业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企业管理办法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