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业务企业管理规定》,为确保劳动就业业务企业的巩固和健康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结合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行业劳动就业业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政企业),是协助地方承担安置电力行业职工待业子女就业任务,由国家、地方、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共同扶持兴办,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自救,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以上所称就业安置任务是指:
(一)劳政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待业人数占百分之六十及以上为主办单位职工待业子女及企(事)业单位其它待安置人员。
(二)劳政企业在存续期间根据主办单位安置任务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承担安置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电力行业兴办的劳政企业,经主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性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即可经营。
第四条劳政企业管理办法是电力发展多种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执行“电为核心、多种产业、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加速劳政企业向产业化、集团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第五条企业管理办法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第一把手要把大力发展劳政企业,发展集体经济,纳入任期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发展中的企业管理办法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网、省(市、区)局、企(事)业单位和劳政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劳政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令和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市、区)地方企业制订的实施企业管理办法(或细则),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策。主动向地方企业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指导和帮助。
二、企业管理办法对劳政企业的管理
第七条电力行业分布面广,跨越省、市、区,多数单位地处边远。对电力劳政企业实行行业和地方政策双重管理,以电力行业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能源部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行业劳政企业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政企业的方针政策,并结合行业特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
(二)制定电力行业劳政企业发展规划,筹措发展资金,开拓物资渠道,进行,组织物资、生产、技术信息交流、咨询业务;
(三)指导劳政企业的发展,反映并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劳政企业同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劳政企业的资质审查、新产品鉴定、科研成果鉴定、岗位规范的制定等工作;
(五)组织劳政企业的软科学课题研究和信息编辑出版工作;
(六)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和经验交流会议;
(七)负责电力行业劳政企业统计;
(八)组织本系统劳政企业养老基金行业统筹工作。
第八条企业管理办法各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等单位要相应加强对劳政企业管理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劳政企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企业有关优惠>策规定;
(二)企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政企业发展规划、计划;
(三)协调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政企业同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筹措施发展资金,疏通物资供销>道,协助企业解决有关问题;
(四)帮助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政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鉴定和科研成果鉴定;
(五)组织协调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政企业做好干部和工人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六)为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政企业提供咨询,组织物资、生产与经济技术信息交流活动;
(七)组织交流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政企业发展经验,奖勤罚懒,鼓励先进;
(八)管理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政企业养老基金行业统筹工作;
(九)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协调做好直属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劳政企业的各项行业归口管理和业务工作;
(十)督促劳政企业管理办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查处生产经营中的违纪现象;
(十一)维护劳政企业的合法权益,监护其资产,核定各项社会收费;
(十二)组织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政企业的>策理论研究和信息的编辑出版工作;
(十三)帮助劳政企业组织跨行业、跨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和外向型经济联合,加速向产业化、集团化经营过渡。
三、企业管理办法对劳政企业的扶持
第九条主办单位同所办劳政企业,在行政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生产发展上是相互扶持与业务的关系;在经营管理上是各自相对独立的核算实体。主办单位要关心劳政企业的巩固与发展,从长远发展的高度认识和处理劳政企业同主办单位的关系。
第十条主办单位应积极支持、鼓励本单位技术业务素质高、热爱劳>工作、身体健康的职工,到劳政企业工作。已委派到劳政企业工作的技术、管理骨干要保持相对稳定。切忌随意安排老、弱、病、残人员到劳政企业,以减轻劳政企业的负担。
主办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三总师和计划、财务、人事劳资、供应、运销、基建、审计、监察、教育、科技等职能部门,都要在厂长领导下积极支持和促进劳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对劳政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和超额完成规定指标的领导和单位,各网、省(市、区)局可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地方企业(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级)命名和授予企业各种荣>称号的企业领导与职工一样,按地方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时,要将劳政企业管理办法的发展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规划,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企业的产业>策、本单位优势以及安置任务确定劳政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使多种产业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应根据安置任务、发展重点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积极筹集和建立劳政企业发展基金。
(一)主办单位可视具体情况,有偿提供资金,扶持劳政企业,按借贷方式签订协议;主办单位亦可用自有资金投资参股,按股分利,其分得的利润按有关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二)主办单位可抽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劳政企业安置费,以安排优化劳动组合中的富余职工,具体企业管理办法各企(事)业单位自定;
(三)劳政企业使用主办单位的设备、工具和厂房等,以租赁形式或合理作价转让,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帐务及财务处理;
(四)积极鼓励职工个人入股,按股分红;
(五)试用待业青年带资入厂办法。可持股分红,亦可还本付息;
(六)主办单位为劳政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培训、业务等,可酌情收取一定的技术业务费用。原则上要对劳政企业给予人力和技术上的支持;
(七)各劳政企业要充分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掌握时机,利用借款发展经济;
(八)主办单位对劳政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业务、技术培训等),可以根据劳政企业的经济条件收取一定比例的技术转让费。各单位在发展集体经济中筹措资金的好办法,可继续执行。
劳政企业发展基金由各网、省(市、区)局劳政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要制订基金的具体企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严格财务管理,除无偿扶持的资金外,实行有偿使用。动用时先提出申请,有切实的可行性报告,可靠的投资效益和偿还计划,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用款。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可有计划有步骤地将适宜劳政企业管理经营的生产辅助、生产业务及工程项目、国家计划外项目转由劳政企业经营管理,原材料、能源供应渠道不变。劳政企业承包的工程在和全民企业承包的工程同质情况下,同样计价取费。
供电劳政企业应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开展“一条龙”优质业务。电厂劳政企业应采用多种形式搞好粉煤灰及灰渣的综合利用、燃料运输和灰场管理承包经营,利用温排水进行温水养殖。施工企业在建设基地的同时,应安排劳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项目。主办单位的废旧器材由劳政企业收购,变废为宝。
按照多家办电的精神,有条件的可集资办电。也可利用电厂的循环水和当地水能资源兴办小水电站;以及办风力发电站。
劳政企业要不断适应市场变化,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稳妥地发展适销对路的优质产品、出口创汇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经主办单位同意,其产品可用主办单位的名义进行市场销售。
第十四条劳政企业要建立正常物资供应>道,广泛开辟材料来源。
劳政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凡列入国家计划的,由主办单位按计划供应原材料。
劳政企业承担电力生产建设项目,和为主办单位配套业务的产品,所需材料列入主办单位物资计划。
劳政企业开发的面向社会的生产项目,所需的材料主办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要帮助疏通渠道协助解决。
第十五条劳政企业在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待业子女就业的同时,可根据自身情况,本着“先有窝后安置”的原则,适当安排主办单位的富余职工。主办单位要在任务、资金、设备、原材料供应、场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劳政企业同主办单位双方应签订安置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商定。
四、劳政企业管理办法的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劳政企业经理、厂长的任免、职责和权利、待遇、奖惩,按照1989年能源部能办43号文件颁发的《关于电力系统集体企业推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劳政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或关系到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问题,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要重视劳政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企业管理办法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劳政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就业前培训。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费用来源“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主办单位派往劳政企业工作和各级劳政企业管理办法部门的专业技术管理干部、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工人按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技师晋升,与主办单位同步进行,具体办法和名额指标由各网省(市、区)局等主管部门从严掌握。
劳政企业直接接收分配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可挂在主办单位,保留全民身份,各项待遇视同全民支援劳政企业职工对待。
第二十条在劳政企业工作的全民职工的任用,同主办单位同级干部同等对待,在劳政企业工作的全民职工,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离退休时由原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享受主办单位离退休职工的同等待遇,并由主办单位支付离退休费用。
劳政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从社会上招聘的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其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电力劳政企业享有工资、资金分配权。
电力劳政企业的工资总额,根据企业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提取企业管理办法:
1.由各网、省(市、区)局方管部门下达弹性计划;
2.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
3.已基本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企业,在保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
在按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具体分配形式。
第二十二条重视科技进步,加强新产品开发。电力科研部门与主办单位研究出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交劳政企业试生产。有条件的劳政企业可自行组织科技专家、离退休的专业技术干部、技师、高级技术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并把生产高科技产品、研制开发替代进口产品和发展出口创汇产品作为开发的重点。主动与科研、院校和企业进行技术合作,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劳政企业可在年总收入中,税前提取1%作为研制新产品开发基金。
第二十三条劳政企业应加强技术和质量管理。劳政企业都要配备专业人员,健全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制,重视和完善产品质量鉴定和检测手段,严格执行全面质量管理,广泛深入开展产品质量、工程质量、业务质量创优活动。
第二十四条鉴于电力企业多分布边远地区,有些单位跨越几个省、市、区的情况,电力劳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行业统筹,保险基金提取标准,按当地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各网省(市、区)局及各级劳政企业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制度,确保劳政企业管理办法的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劳政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和财会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成本核算,降低消耗,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管理办法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劳政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扩大业务、商品贸易所进行的产品宣传、信息交流、展销订货及供销业务等所需的费用,可列入费用科目,按地方企业规定比例列支。
劳政企业享受国家及地方企业>策给予的税收、信贷、物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各院校兴办的劳政企业享受国家对校办工厂的优惠政策。
劳政企业要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的税金,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个人分配。
第二十六条要切实关心职工生活,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努力搞好职工的生活福利,解决好职工生活住房、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实际问题。自办有困难可与主办单位共办福利事业。
五、维护劳政企业管理办法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劳政企业的财产,上收生产业务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隶属关系,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确需变更隶属关系、改变所有制性质的,要报网、省(市、区)局等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企业管理办法不得对劳政企业进行不合理摊派。除地方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各单位对劳政企业的收费须先由劳政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第二十九条劳政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法律顾问,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障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凡重大经营活动都要经过法律上的论证。
第三十条企业管理办法对劳政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要严格区别工作失误与渎职之间、犯错误与触犯刑律之间的界限。对于过去按照中央、地方、行业规定执行,对照现行政策属于违纪,一律不追究执行者的责任。凡是为了搞活企业的决策在实行中出现某些失误,决策者未从中渔利,应与官僚渎职区别对待。保护和鼓励干部大胆改革、创新,为发展劳政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网、省(市、区)局,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等单位,可根据本企业管理办法和地方企业的实施企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能源部和中电联备案。
第三十二条原经劳动人事部转发《电力企(事)业发展集体经济若干>策的暂行规定》以及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搞活电力经济工作的意见》、《关于电力系统厂办集体企业推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试行办法》、《电力系统多种经营(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电力多种经营(集体)企业会计工作达标考核标准》等文件仍有效,有矛盾的个别条款,以本企业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企业管理办法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