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环境的污染也越发严重,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国家也愈发重视经济的发展与环境的和谐问题,本文对我国环境污染应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建立应急管理的对策做进一步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环境应急管理的更好发展。
一、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
1、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环境应急管理机制起步晚
2001年上海市启动《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编制完成至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历了几年的时间,我国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均已编制完成;各地还结合实际编制了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许多市(地)、县(市)以及企事业单位也制定了应急预案。
2、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以单项防控为主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以单项防控为主,最原始的、最基本的应急体系与最现代的预警应急管理同时存在,从单向防控走向综合防控、预警应急管理的跨越式发展还需要时间。国家环保总局目前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四类突发事件,正在就水、气、危险化学品、有害废物、外来物种入侵、农村生态环境、核与辐射等方面制订新的较为综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尽快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环境应急管理的法规体系框架松软
我国应急管理法规体系框架松软,尽管我国有各种以单项为主和以单个部门为主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但缺乏统一的和综合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我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上千部,但是关于环境应急管理相关的仅有如1987年国家环保局制定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2003年5月国家环保总局发行了《环境应急手册》等等。
4、缺少具有协调和相当环境应急管理力度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紧急事务管理机构
我国虽然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企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但依然是以单项预警应急管理为主的各个部门力量很强,缺少一个国家级具有相当管理力度的紧急事务管理机构。目前国家环境检察局只有不足20人的编制和非常有限经费预算,环境突发事件综合应急处理能力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需要。
5、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环境应急管理的意识薄弱
我国主要是从在企业管理的角度,由企业唱主角,市民和企业参与较少,社会应对能力薄弱,没有建立稳定的由市民、企事业单位、企业等联合应对的网络,居民的自主防控组织力量薄弱。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综合全面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处理预案,《水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与应急预案》主要针对的是长江、黄河、淮河、太湖等重点流域和敏感水域。而沱江、松花江等水域既非重点流域也非敏感水域。
6、建立常设性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
我国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应急管理的信息报告与披露方面仍需加强。我国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也反映出我国现行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执行不力,一些地方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敏感性不高,存在着瞒报、漏报、不报等情况。“环境应急手册”明确规定,接到突发事故报告的环保部门向本级人民企业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的时间为2小时;重大环境事故要在6小时内向省级环保行政部门报告,特大环境事故要在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环境应急管理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系统
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应急管理的技术支撑系统建设上,发达国家积极研究开发和建设信息系统,加强信息的统一性和共享性能。而我国信息系统管理的条块分割和信息资源的分散是我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应急信息管理的软肋,尤其缺少全国统一的基础信息库,技术支撑体系还较落后,如GIS、GPS和RS的应用不够广泛和通俗便捷。
8、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环境应急管理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企业财力和社会保障方面,我国财政紧急储备基金制度还没有完善;财政预算、金融和税收措施不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缺乏。这与发达国家除了由强大的财力支撑和保障外,还通过企业、民间机构、市民三者分担的形式,构建起了一个安全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