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工业园区建设步伐,我市组建了一批专业性的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这些投资公司管理组建以来,在筹集建设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我市城市化、工业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对外融资借款计划性不强、部分公司债务规模过大、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为防范投资公司的债务风险,根据《浙江省人民企业关于加强地方企业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投资公司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投资公司管理的目标要求
各投资公司管理受市企业委托,主要履行投融资建设职能,根据需要也承担资产收购运作等其他政策性业务。投资公司以盘活资产、筹集资金、实施项目建设为主要经营内容,并以按时还本付息、防范风险、降低建设成本、加快项目推进为主要经营目标。加强投资公司管理的具体要求是:
(一)建立举债审批制度,控制债务规模。通过建立债务规模评价体系,核定各投资公司负债总规模,建立举债审批制度,在不断加大国有资产投入的同时,将债务规模纳入计划管理。
(二)健全抵押担保和偿债准备金制度,防范债务风险。公司举债要有相应的资产作抵押,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健全财产抵押制度,完善负债担保体系,落实偿债责任。
(三)建立考核办法,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严格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通过建立成本费用考核办法,激励各投资公司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减投资,提升资金利用效率。
(四)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针对投资公司业务特点,完善财务报表制度,建立新的考核、评价、奖惩制度,从机制上保证国有资产高效安全运行。
二、创新投资公司管理评价、监控指标体系
对投资公司管理的经营情况除按国家有关统计、会计业务规定进行分析、评价外,另增设下列指标进行分析评价。
(一)可变现资产负债率(以下简称负债率)。以公司债务余额和公司可变现资产价值相比计算,要求比例小于100%。该指标反映公司的债务额与公司可变现财产价值是否能够自求平衡。总体要求各公司能以自有收益和自有可变现财产作为偿债来源。对于可变现财产较少,但其它未来相关收益(如税收返还)较多的,负债率由市财政部门结合财政收支情况予以逐户核定。各公司应将可变现资产负债率控制在核定指标之内。
(二)公司偿债率(以下简称偿债率)。以年度还本付息额和当年可支配的现金流入量(不含借款增加的现金流入量)相比计算,该指标不得超过100%。
(三)债务偿还履约率(以下简称履约率)。以年度按时还本付息额和年度应归还本金利息数额相比计算,要求大于或等于100%。
(四)投资计划完成率。以年度实际投资额和年度计划投资额相比计算,要求比例达到100%。
(五)工程成本节减率。以项目实际投资额和项目预算投资额相比计算,要求比例小于100%。
三、完善投资公司管理建设项目管理
投资公司项目投资管理按国家有关企业投资的规定执行。当前要进一步完善下列管理制度:
(一)实行项目筹资计划管理。根据《衢州市企业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投资公司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对需向银行借款的,投资公司要结合有关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还款来源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的筹资、还款计划由市财政、国资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企业批准执行。市发改委根据市企业批复意见进行项目审批。经市企业批准的银行借款计划是公司向外举债的依据。公司举债余额不得超过批准后的额度。银行借款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季抄送市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各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担保抵押,若确属特殊情况必须担保的,比照这一程序办理。
(二)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各投资公司管理须按照年初债务余额的3%—8%建立偿债准备金,有条件的可适当提升比例。
(三)规范项目招投标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投资公司要按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降低工程成本造价。
(四)完善项目资金和竣工决算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决算,进行严格审计,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复,竣工决算批复是资产价值计入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考核工程建设成本节减的主要依据。
四、强化对投资公司管理的债务管理
根据投资公司管理的负债率、偿债率、履约率三个指标的执行情况,就债务问题将投资公司分为四类,实施分类监管:
A类:三个指标的执行情况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司。对这类公司的监管重点是监督资金使用、提升资金利用效率,使之继续保持较好的财务状况。
B类:负债率指标突破要求,偿债率、履约率指标符合规定的公司。对这类公司要采取控制债务指标,完善财产担保抵押等措施,使之改善负债状况,减少公司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的风险。
C类:负债率指标突破要求,偿债率、履约率指标中有一个指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司。对这类公司要在对B类公司采取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公司现金调度管理,增加公司现金流入量,以延缓、消除公司的债务危机。
D类:三个指标均不符合规定的公司。对这类公司要加以高度关注,并采取控制新增项目,加强资金调度,调整资本结构,实施资产重组等综合措施,逐步降低化解风险。对涉及的企业债务,也要作好相应的资金预算准备。
五、加强投资公司管理的财务管理
(一)规范会计核算。各投资公司管理要按企业会计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负债情况。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正确反映各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及盈亏情况。
(二)深化成本、费用管理。对投资公司管理支出按照建设项目投资支出和机构营运支出分别进行管理。建设项目投资支出按照确定的项目预算进行控制管理。机构营运支出实行费用指标计划管理。费用指标由市财政、国资部门每年按照公司业务工作特点加以核定。对投资资金和机构运转资金分别开设专户,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各投资公司要优化人员结构、节减费用支出,不得滥发奖金补贴,严格控制小车购买,严格控制核定的费用支出指标。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投资公司管理要科学安排用款顺序,灵活调度资金,在减少闲置资金、降低资金成本的同时,保证工程建设支出和按时还本付息。资金使用按轻重缓急进行安排。公司资金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建立企业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各公司偿还银行贷款调头调剂资金,及时帮助化解企业的偿债风险。各金融机构要坚持信守诚信原则,共同支持投资公司管理的业务发展。市财政部门对投资公司用款资金要加强监督,以提升资金总体效率。
(四)严格执行资产处置规定。投资公司管理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须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公司原则上不从事竞争性经营业务。
公司要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对可变现财产按品种、购置时间、账面价值、担保情况进行备查登记,对房产、地产及特许经营权的对外出租、出售事项,由公司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同意后予以实施。
为防止财产出售后投资公司管理债务悬空进而增加企业债务的情况出现,对返还投资公司管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一般应用于归还借款;暂无能力偿还的,应相应追加其它地块土地作为抵押物;确无其它地块土地的,应对照公司债务情况确定分配顺序。具体由投资公司在申报财产处置方案时提出使用意见,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协商后在批复中予以明确。必要时,报市企业决定。
(五)强化财务审计工作。市审计部门要健全对投资公司管理的审计制度。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建立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各投资公司年度会计报表须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建立投资公司管理年度考核制度
每年年度结束后,由市财政、国资部门牵头,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共同参加,对承担投融资任务的投资公司、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上一年度有关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考核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工程成本预算控制情况;
(三)债务风险、债务负担和企业债务情况;
(四)本、息归还情况;
(五)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根据考核结果由市企业给予相应的奖惩。
对不直接承担建设任务的公司、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只进行债务情况分析。
考核分析结果向市企业常务会议汇报,针对考核分析结果,需要相应调整投资计划、债务计划、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市企业决定。
七、加强制度落实,建立投资公司管理的长效机制
市财政、国资部门作为投资公司管理的财务管理机关,要根据加强企业债务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对投资公司的财务分析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情况,严格把关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认真测算核定有关债务指标,盘活整合国有资产,充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本金,建立偿债准备基金,增强抗御债务风险的能力。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调查分析,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市财政、国资部门要明确内部工作责任,加强监管,使债务计划、指标监测、财产保全、债务准备、本息偿还等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各投资公司管理的实际创办机关是其主管部门。要实行债务管理责任制,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该主管部门创办的投资公司的债务行政责任人。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管理,预防并降低债务风险,对已经出现的债务风险,要尽早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对企业承诺归还的借款未能及时归还的,要相应扣减部门的预算拨款和体制结算返还款,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的损失,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审计、监察、招标管理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工作。要合理安排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要科学制定土地收储、使用、出让计划,提升土地价值;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和招投标监管;要及时督促检查投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各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形成合力。
投资公司管理是资产经营主体,也是债务偿还主体,公司法人代表要认真负责地防范风险,促使公司健康安全运行。投资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议事规则,规范决策、计划、执行、检查程序。要通过建立债务计划和分析制度,及时掌握成本控制和财务变动情况,对财务状况恶化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情况严重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能达到要求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公司领导中要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人员,协助主要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对无合适人选的,也可由委派的财务总监担任相关的决策分析、计划执行检查工作。财务总监的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落实。投资公司管理内部有关制度细则须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备案或审批。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列入考核检查的国有投资公司(单位)名单
2、进行债务分析的投资公司、投融资单位名单
附件1
列入考核检查的国有投资公司(单位)名单
1、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2、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汇盛投资有限公司
4、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6、市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市教育集团
8、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附件2
进行债务分析的投资公司、投融资单位名单
1、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市土地储备中心
3、市建设投资公司
4、衢州学院(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