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局财务规范管理制度和区局关于开展“厉行节约、勤俭建局”活动的安排意见,结合区局2006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财务规范管理制度:
一、财务规范管理车辆费用的规定。
(一)车辆的养路费、年审年检费。所有车辆养路费、年审年检费由司机提前提出申请,由区局购买(养路费、年审年检费在包干费用中列支),由于司机申请不及时,造成三费迟交引起的罚款、滞纳金,在各车辆包干费用中列支,区局经办人因工作管理制度不负责造成的罚款、滞纳金由经办人承担,除此以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罚款、滞纳金由区局承担。
(二)车辆的违章费。车辆因违章而造成的罚款、滞纳金(包含到市外的违章),将由各车辆的司机自己承担,区局不予报销。
(三)司机补助。为了加强车辆管理制度,所有每天无事未出车的车辆,不论是工作管理制度日的上午、下午或晚上以及双休日、节假日都必须无条件停放在区局指定的车库(特殊情况报经局长批准),依据考勤记载按照车辆进库的天数,发放司机停车补助每人每天2元(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此项补助由区局按季根据考勤情况另外造册计发。凡擅自出车或违反规定停放的,除扣发每天2元的交通补助外,另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每月电话费用100元,出车补助100元,到市外出车的,按每人每天15元发给出车补助,节假日市外出车每人每天另补10元出车补助,必须有相关人员签字和派车单,司机一人到市外无人进行招待的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50元,必须凭当地的餐票据实报销;司机随同科室及他人到市外出差的司机只能报销出车补助,其他任何费用不能报销。
(四)安全奖。车辆全年不出交通安全事故,单人单车奖励1000-1200元。
二、交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财务规范管理规定
因市局严格控制内勤、外勤比例,2006年区局将严格按照市局规定执行。为了严格执行市局预算,进一步达到增收节支的目的。对区局交通费、生活补助费以及区局内勤、外勤人员到城区或掇刀区有关单位办公事的交通费、生活补助费区局根据实际情况作以下规定:
(一)工作管理制度交通补助费。内勤人员每人每月随工资发放60元交通补助费,外勤人员每人每月随工资发放80元交通补助费;因已经发放交通补助,此项均不能再以任何形式、理由报销公交车、出租车、租车费用。
(二)个体税收、矿业税收管理员岗位补助。一律由科长浮动挂钩考核,区局只分配到科,不分配到人。由科长和副科长根据当月出勤的天数和月度工作管理制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配,并将结果传递到办公室财务后勤组造表发放,此项严禁平均分配,否则区局将给予停发补助,此项补助分管团林、麻城的税收管理员按实际下户天数每人每天给予7元的补助、其他的税收管理制度人员按实际下户的天数每人每天给予5元的补助。此项均不能再以任何形式、理由报销餐费、交通费等。
(三)上下班交通补助。购买住房地点距离办公地点超过两公里的,每人每月随工资发放100元补助。
(四)其他补助。根据市局规定,对于办税服务厅、监察室及计划财务有关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20元岗位补助;信息中心有关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50元岗位补助。
三、差旅费的财务规范管理规定
(一)出差借支标准。出差借支按批准的出差天数,出差人按审批程序借支,省内出差一般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省外出差一般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出差返回后应在两周内及时财务规范管理结帐,财务规范管理结帐时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同时附车船费、住宿费、《出差审批单》及相关杂费原始凭证,按规定标准核报。
(二)差旅费的开支范围为:车船费、住宿费、交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及其他零星开支。
(三)出差乘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①职务为正副处(县)级干部、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及相当以上技术职称乘座飞机普通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住宿标准省内120元以内/天、人,省外180元以内/天、人,特区为200元以内/天、人。②其他人员乘座飞机必须经市局局长批准、轮船四等舱、火车硬卧;住宿标准省内100元以内/天、人,省外150元以内/天、人,特区为200元以内/天、人。
(四)工作管理制度人员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市外会议、培训学习、按以下规定报销各项费用:①组织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或组织单位开具的培训费、会议费等票据已包含食宿费用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②组织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住宿费按标准据实报销。往返途中的补助按出差补助标准领取,不论往返途中多少天,一律按往、返各一天计算出差补助。工作管理制度人员出差期间,所开支的与工作管理制度无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五)关于市外出差。①工作管理制度人员因公到荆门市外出差单位不派车的(只限于三天只内,发放补助的天数不超过3天),不分途中或住勤每人每天领取交通补助和出差补助70元(不再报销的士等费用);②由单位派车到市外出差,不领取交通补助和出差补助。每人每天凭当地就餐发票报销50元生活费,和按规定报销住宿费,其他费用一律不能报销(不含开会、培训学习及全省组织的专项检查和其他活动);③随行司机的补助由相关科室人员统一填报;④司机因工作管理制度需要单独出差的,每人每天凭当地就餐发票报销50元报销生活费,不准许再单独领取生活补助。
四、职工就餐补助的财务规范管理规定
发放对象为全体在岗人员,每人每月随工资发放现金100元。
五、加班、值班补助的财务规范管理规定
干部职工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期间加班、值班,应由单位安排补休,特殊情况不能补休的,(五一、十一节1、2、3日,元月1日,大年初一、初二、初三)按日实行定额补助60元,其余的天数属于星期六、星期天按日实行定额补助50元。属于本职工作管理制度之列、月度工作管理制度计划之中,区局、科室或分管领导安排的加班不发加班补助,也不安排补休(工作管理制度日、双休日及节假日),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属于全局性工作管理制度安排的临时性、突击性工作管理制度加班,要报局长批准,原则上补休,特殊情况不能补休的,按日实行定额补助,本条不包含司机节假日出车补助。
六、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的财务规范管理规定
此项补助发放的对象为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参加工作管理制度之年至2003年止,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核定月补助定额,随工资发放。
七、离岗休息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含病休人员)的财务规范管理待遇
按市局有关规定发放的工作管理制度性津贴及奖金(职工就餐补助除外),离岗休息人员发放50%;符合省局退养(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年龄满45周岁且税务工作管理制度年龄满20周年)或市局(干部身份人员退养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身份退养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按规定提前退养的人员(含病休人员)发放40%。凡未达到省、市局退养年龄而申请离岗退养的人员不得进行发放。离岗休息人员达到离岗退养条件的,执行离岗退养人员待遇,离岗退养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养政策的,办理了退休手续,执行退休人员政策。
八、奖金、福利的财务规范管理规定
(一)根据实际工作管理制度需要,用自筹资金发放的其他奖金,不得超过市局统一规定发放的奖金(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和岗位考核奖)的20%。
(二)对于各种单项奖励,严格比照省、市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发放,不能超过标准或违规发放。
(三)每年发放的各种物质款不得超过500元。
(四)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探视、慰问住院病人及产妇应是本单位女职工本人及其男职工妻子,累计费用不能超过300元(含水果和花篮等);属于长期往院的重病人(两月以上)累计费用不超过500元(含水果和花篮等),除此外费用自理。属于科长的探视慰问组成人员为:局长、对口分管领导及财务人员;属于其他人员的组成人员为对口分管领导、对口科室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属于干部职工家中办丧事,应属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及妻子或丈夫累计慰问费用不超过500元(含花圈和鞭炮等)。
九、医疗费的财务规范管理规定
(一)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市局向荆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规范管理中心缴纳上年度参保工资总额4%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6%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医疗保险费,按季度划入保险对象的个人帐户。
(二)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市局向荆门市医疗保险基金财务规范管理中心缴纳每人每月5元的大病救助基金。基本医疗一次住院费用达到封顶线后(统筹基金支付2.5万元),参保职工到市医保局申请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终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持有效证件、相关资料和手续到市局审核后,再由市局统一到市医保局从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中报销90%,个人自付10%。
(三)有关生育费用的报销。按《计划生育条列》规定生育的,其住院费用在4000元以内的在岗正式人员报销80%,其他用工人员报销50%,超过部分自付,此项费用在区局公用经费中列支。
(四)有关自付费用的报销,自付费用实行分段报销的办法,即1000元—2000元的报销50%,2000元—3000元的报销60%,3000元以上的报销70%;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后,对个人自付10%的部分再报销80%。
此项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每年年底,其自己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由单位收集整理(含住院治疗有效发票、医疗费用清单、住院审批手续和出院小结等),报市局计财科汇总、审批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五)对于难以根治的慢性病严格按照《荆门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慢性病治疗管理暂行办法》(荆劳社[2002]52号)执行。
病种:脑血管意外(偏瘫恢复期)、恶性肿瘤、尿毒症(血液透析)、高血压(III期)、肾移植术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病。
慢性病的治疗管理:凡属于慢性病门诊治疗申报条件的,由本人提供既往病史、出院小结及近期病情资料,到市医保局填报慢性病门诊申报表并与市医保局签订协议,治疗后凭发票、专用病历、复式处方到市医保局报销其医疗费,系统内部单位不得报销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
(六)有关因公负伤人员的费用。指经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系因公负伤的人员(含未参保的在册人员,经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确认系见义勇为的人员),必须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一次性住院费医疗费,经市局派专人逐项审核并报领导审批后,由市局全额报销。因公负伤引起的后遗症(后遗症必须是经过指定医院确诊并由医生出具后遗症证明),必须到市局指定的市一医就珍,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经市局审核后按比80%的比例报销。
十、采购维修招投标的财务规范管理规定
除市局规定的定点采购维修的项目外,区局成立采购维修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专班(专班成员为:分管财务的领导、财务后勤组),各科室采购的所有物品需填报审批单(包含财务后勤办本身发生的采购项目),填报审批单一律按经手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的程序签字后报财务后勤办(属于计算机设备、办公耗财类的审批单需有信息中心主任的签字),再由财务后勤组与分管财务规范管理的领导进行市场调查后,召开专班进行审批,然后报经局长审批,财务后勤组方能办理采购手续。所有采购超过50元的,均实行货比3家进行选择性的采购,超过2千元的,将比照市局实行采购维修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专班在三个及三个以上单位报价后,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由分管机关的领导最后根据报价单位提供的报价单价及质量保证进行比对后,拍板定夺。企业采购的范围形式必须严格按照市局企业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暂确定招投标项目为:办公用具及办公用品、复印机及配件、打印设备或配件及纸张、电脑及配件、物业管理及后勤保障等项目。事前审批的时间无特殊情况半个月一次,特殊情况一星期一次,未经批准,不准发生任何形式的采购行为。
十一、办公费的财务规范管理规定
办公费分为办公用品、电话费及空调。办公费、电话费一律包干,财务后勤办分户建帐,违章追究,按月公布。费用包干明细详见附表。
(一)办公用品:①小型办公用品、用具(指钢笔、墨水、复写纸、笔记本、文稿纸、资料袋、文件夹、订书机、计算器、胶水、回型针、印泥及各种计算机配件耗财等),购买时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科室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以及区局局长逐一进行审批、签字后交财务后勤办购买并要求以旧换新,财务后勤办分科进行登记、核算。领用时由各科科长到后勤管理组领取或由科长签字指派专人领取。实行费用包干到各科室,按人头内勤科室每人每年450元,外勤科室每人每年240元;打印室办公耗材配件年包干费用8000元(对于复印机的大型维修由文秘组申请专项费用,不在包干费用之列)。各科室及个人需要到打印室打印、复印资料的,必须由相关领导、科长及文秘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打印室方能按签字进行并要进行登记,违章一次扣打字员50元奖金或工资。打印室半年对各科室所复印、打印的各种资料进行统计并报到财务后勤办,财务后勤办将按科室进行费用分摊。各科室如遇上级组织检查的验收、达标工作管理制度,所需的大量办公用品,另行由科室上报、审批,不在此包干费用之列。②大型办公用品、用具(指文件柜、办公桌椅、沙发、电脑、打印机等的购买)原则上实行确需购买的,对口筹措资金,谁先筹到资金谁先用,筹不到资金则不用,具体办法为:由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对口自筹资金到帐后,再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财务后勤办负责上报审批、购买、登记、发放。
购回的办公用品,交实物保管人签字,进行登记、入帐,领用时要经科长、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方能领用。物品保管员做到帐实相符,每月进行一次实物盘存核对,并向分管财务的领导报送报表,不准出现随意购买,随意发放的现象。
(二)电话费。除局领导办公室外,其他各科室只能使用市内电话(局领导办公室长途话费在包干费之中)。班子成员除局长每月200元之外,其他班子成员每人每月120元,文秘组、财务后勤办、信息中心按每人每月40元进行包干,办公室文明组因区局传真机在该科室按每月80元费用进行包干,其他科室超过三人(包含三人)的按每人每月20元、三人以下的科室按每人每月30元费用包干到科室(含月租费),宽带网费用由区局统一缴纳。
(三)实行空调开机、关机时间,1、2、6、7、8、9、12月为空调开机时间(以市局开启中央空调时间为准),上午八点至下午下班为开机时间(按作息时间)。开关时间由水电班进行控制若发现未关空调的办公室将每次对水电班及所属科室进行50元的经济处罚。微机房专线24小时保证空调能开。
十二、信息费的财务规范管理规定
(一)电脑及其设备购置必须按企业采购程序报经市局批准,同时拨入专款后方能到指定地点进行购置。
(二)电脑的设备配件、耗财及维护费仅限于办公所需,其他属于上网及玩游戏、看碟的设备及配件(维修费)一律不予审批。在审批时需有信息中心主任签字并要求以旧换新。
(三)对区局配发的电脑设备及配件,信息中心和财务后勤办要分别进行登记,对重复购置、擅自拆装、公物私占、操作不当或人为损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分析、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对于只服务、不管理、不监督,甚至帮助弄虚作假或从中谋取私利的科室或个人,一经查实,除追缴损失外,另按违纪处理。
十三、招待费的财务规范管理规定
招待费的包干。招待费按班子成员分块进行定额包干(招待费用包含香烟、茶叶、水果、住宿费等),所有来客均含掇刀区相关单位和沙洋、钟祥、京山、东宝、白庙等直属全年按8.04万元进行费用包干(为压缩10%后的费用)。
(一)区局来客规定。一是省局及市局当组成员、市委市企业以及区委、区企业、人大、政协的主要领导到区局的招待费用由区局承担,不在包干费用之列。二是所有区局来客的事前审批和事后核销必须由区局局长一支笔审批,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挤占扩大区局招待费用。职工食堂必须凭财务后勤组开具的进餐通知单进行接待。
(二)分块来客规定。所有分块的招待费涉及到的相关科室必须事前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进行审批,职工食堂凭分管领导审批单记性接待。
(三)支部招待费规定。一个支部的招待费一年为500元(此项费用仅限于各支部开座谈会、茶话会、党员宣誓、搞革命传统教育的支出)。
(四)所有来客原则上必须在职工食堂进餐,有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就餐的一律报经局长审批。
(五)省局和市局组织的临时性、突击性专项检查的招待费用,实行由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履行报批手续、申请专项,不计入包干费用。派餐单由分管后勤的领导和区局局长负责签发。
(六)职工食堂必须按规定标准接待,超过接待范围的则由职工食堂自理。厅局级干部每席不超过500元,处极干部每席不超过400元,烟酒由区局领导确定标准;科级干部每席不超过300元,每席一包烟,单价在20元以内,酒控制在每瓶50元以内;一般干部每席不超过200元,每席一包烟,单价在20元以内,安排散装白酒。如有特殊情况,由参加的局领导通知食堂相应提升标准。
(七)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来客从事工作管理制度之外的各种娱乐活动。
(八)不属工作管理制度之内的个人来客由个人接待。
(九)招待费的审批和接待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人数。不准许弄虚作假、私客公请、多吃多占,多报冒领和无特殊情况事后补单,否则一经查实,一切费用自理,另作违纪处理。
(十)招待费在报销时,要附齐以下单据:在外就餐的需有在外就餐的审批单、点菜单;属于区局来客和分管领导的包干费用的需要有派餐单、点菜单。
十四、借(欠)款的财务规范管理规定
(一)所有因公或因私借(欠)款一律报经分管财务领导及局长审批签字后,方能到财务后勤办办理借(欠)款手续。
(二)因公或因私借(欠)款未经批准不能在一月内归还的,财务后勤办可直接从其工资或奖金中强行扣除,超过三个月拒不还款的,遵照有关规定按贪污挪用处理。
(三)年终无特殊情况借(欠)款未结清的,实行奖惩财务规范管理结帐、评先表优、干部使用一票否决。
十五、原始凭证的财务规范管理规定
为确保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所有经费开支,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合法的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内容必须齐全,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时间、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数量、单位、价格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体户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签名或盖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领导人或者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四)多联次凭证,只能以其中的“发票联”作为报销凭证。多联次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
(五)凭证复印件只能作为报销凭证附件,不得作为正件报销。
(六)单位职工借款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还款的,单位必须进行必要的帐务处理,收回借款时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凭证。
(七)每项业务办毕取得原始凭证时,必须一笔事填开一份票证,不得几笔事和开一份票证。
十六、财产保管的财务规范管理规定
(一)科室或个人保管的财产必须接受区局财务后勤办管理,并自觉接受盘存清理登记,清理登记后由各科科长指定保管人并签字。
(二)凡因个人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被盗的,一切损失自理,必须无条件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