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制定原则是:坚持依法科学进行监督管理;坚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和市场发展需求;坚持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总体方向。
第二条本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将区局对于林产工业企业管理办法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积极促进林业产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全力打造林区和谐的产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本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全局各林木产品加工企业。
第二章 企业的开工、停产管理
第四条区局严格规范木材加工企业管理办法的生产经营行为,本着扶持精深加工,限制并逐步取缔粗加工企业的原则,根据现有资源状况,区局原则上不再审批和新上小型加工项目。对于招商引资、独资建厂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地区有关政策积极扶持。
第五条为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引导各企业抓好主打产品生产,本着保护合法、取缔非法,走精深加工之路的原则,重点扶持精深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企业原则上取消粗加工产品生产,但为保证原料合理利用,增加原料利用率和附加值,允许限量生产、销售粗加工附加值相对较高的产品。今后将严格界定强化管理,无论是原有、新建、扩建、改造的木材加工企业,在开工、停产前必须书面向林业局林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林产工业主管部门按产业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企业的木材加工许可证,签署意见,呈报区局长批准,根据批复实施相应工作,并负责将批复决定通报相关部门,会同资源林政管理部门认真核定企业经营范围和内容,各企业管理办法必须在核准允许的范围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企业生产原料供应与管理
第六条林木产品加工企业所需原料严格执行购买制和订金制度,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统一由林产工业主管部门协调管理,各加工企业管理办法根据生产需求量提报所需原料、材种、数量等,经主管部门核定,并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大小、产品附加值、企业社会效益等,按照区局相关规定收取相应原料保证金后,方可购买所需原料,进行产品销售。对拒不交纳原料保证金的企业管理办法将停止其原料拨付和产品销售。
第七条购买原料时由加工企业向林业局林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原料购买审批单》,经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实行预交款后拨交的企业管理办法,到木材销售大厅凭交款通知单办理调拨单,再按照加工原料属地原则到指定贮木场办理支拨手续。
第八条为加强原料进厂管理,防止偷拉私运,地拨原料的车辆出厂必须有检尺小票随车,检尺小票应标明米数、根数、径级及时间。所拨付原料要在规定拨付时间内进厂,原料进厂落地时要经林产工业公司检尺员现场进行检尺后,方可加工使用,对于没有事先办理原料拨付审批手续或林产工业检尺员未落地检尺签字的进厂原料一律不予承认,并视为非正当渠道私自组织原料。原料进厂后,加工企业必须依据原料数量及加工使用情况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原料进厂消耗、库存台帐》。
第九条加工企业管理办法不准擅自组织原料生产,企业所需剩余物原料实行申报制,具体情况在所需企业同林场双方协定后,由各林场统一向林产工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剩余物原料进厂前须由林产工业公司检尺员检尺,企业依据剩余物原料的利用率和生产产品的附加值大小,向区局交纳相应的原料费,方可组织剩余物生产、进厂使用。
第十条加工企业管理办法应在原料进厂前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每月对所进原料分类向林业局林产工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林产工业主管部门每月十日前完成对各加工企业库存产成品、原料的盘点,对原料来源不清,《林产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台帐》、《林产工业企业原料进厂、消耗、库存台帐》等账目不清的企业,将停止其销售,责令整改。
第十一条企业间原料供应实行申报制,进行原料购销前,需由原料销售方向林业局林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林产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后,为原料销售企业开据《企业间原料购销审批单》,呈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企业方可进行原料销售。倒运时应通知林产工业主管部门,经林产工业主管部门检验人员检尺后进行原料交接运输。
第十二条区局支持和鼓励木材加工企业管理办法生产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的产品,采取扶优、扶强、扶精的原则,积极推进林产工业向精深加工方向发展。
第十三条为了有效激励企业管理办法自主新产品研发行为,积极促进林产工业产品更新换代,产业提档升级,区局将在企业购买原材料时,按照情况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给予企业适当的优先保障供应原料。
一类:所研发新产品经申报,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企业。
二类:所研发新产品经申报,获得省级认定的企业。
三类:所研发新产品经申报,获得地区级认定的企业。
第四章 企业产品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林产工业产品销售实行申报制。即各企业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销售计划提交局林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计划时注明产品规格、数量、到货地点、收货方等相关信息,并由林产工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木材科。对于未在林产工业主管部门申报销售计划但要进行销售的,要按照区局计划保证标准进行补交,并加收2倍的保证金滞纳金。
第十五条林副产品运输计划由林产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申报。林产工业主管部门每月根据各企业原料拨付、产品生产和库存情况,计算出各企业的出材率、出箱率等,结合企业申报的销售计划统筹部署,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输计划,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提交调运部门,以确保各企业生产与销售同步。运输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由林产工业主管部门提供给企业和客户。临时申请的自备车、零担和集装箱计划,必须到林产工业主管部门登记,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林副产品销售严格执行局领导审批制,产品销售时首先要由局领导进行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发货单位(个人)应严格按照林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定的货款、费用额度,到财务科交款后,凭有款通知单办理林副产品装车通知单。装车通知单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林产工业主管部门销售人员要在有款通知单交款额以内下达装车通知单,并严格执行一车一单制度。
第十七条配车员由林产工业公司、木材科实行双重管理。配车员要严格按照装车通知单在12小时内进行请配车,每天15:00—17:00上报请、配车情况。装车时发货单位必须通知林产工业主管部门检尺人员到场后方可开始,装车完毕后配车员、检尺员共同在装车通知单上签字,并注明装车时间、车号、结算单位、连同检尺野帐上报林产工业主管部门。如出现品种、规格与装车通知单不符的,配车员、检尺员有权勒令停止装车。
第十八条林副产品装车后必须在3日内到销售大厅办理划拨,返款等结算手续,到财务科进行结算。林产工业主管部门设销售台帐,做到日清月结。各加工企业每季度末向林产工业主管部门呈报当季度财务决算报表,不如实、如期呈报财务报表的,林产工业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其产品销售。
第十九条为加强运输管理,防止偷拉私运木材加工产品,凡公路运输、集装箱和零担、邮政发运木材加工产品的,各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提出书面申请,由林产工业公司负责人开据《公路运输审批单》,确认发运产品种类、数量等开具公路运输审批单并加盖公章,报相关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方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对局内原料销售及企业之间原料调配,需由原料销售方向局林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林产工业主管部门实地审核后为企业开据《企业间原料购销审批单》,并呈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进行销售。出局车辆装车时必须通知林产工业主管部门检尺人员到场后方可开始,装车完毕由检尺员开具注明装车时间、车号、发运单位、载量等内容并加盖林产工业主管部门公章的公路运输认证单,各出口检查站必须核对此单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条为使木材加工产品形成统一市场,一致对外,形成核心竞争力,林副产品(家具除外)销售价格统一由林业局根据市场行情,结合各企业产品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征求各企业的意见制定出产品最低限价和指导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定价,对利用原木加工的各种板方材实行最低限价;对木材深加工的产成品实行指导价。最低限价和指导价将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企业内部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各加工企业,尤其是骨干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和《公司法》、《会计法》进一步强化管理,健全完善可操作性强,适合本企业需求的财务、统计、产品质量、设备管理、技术改造、产品研发、人才培养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各项规章,建立科学高效的现代企业制度。
各股份制企业应每季度召开股东会议,通报企业重大事项和经济运行情况,征求股东代表意见,科学制定阶段性经营目标。会议应通知区局相关主管部门参加或以会议纪要形式呈报。
第二十二条加强工资定额管理。依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各加工企业发生劳动工资时,应到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企业必须将本企业所执行的各工种工资定额、奖金分配原则和办法呈报劳资部门和林产工业主管部门。经相关部门认定批准后,每月30日前按相应标准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向劳资部门审批工资和奖金(年度奖金在12月30日前一次性申请批复)。定额上报后若有需要变动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变动申请。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各企业必须按照《会计法》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企业经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财务报表每季度报送林产工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企业审计一次。各企业必须严肃财经纪律,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实行财务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统计报表管理。各企业必须按照林业局的要求,认真做好统计工作,每月30日前向林产工业主管部门上报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要实事求是,全面的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各企业必须设专职统计人员,月报表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及时上报。没有及时认真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将停止其原料供应和产成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三总量”管理。各林产工业企业必须把“三总量”管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确定一名副职具体抓,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严格按区局有关规定开展好“三总量”落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管理。木材加工产品必须按标准生产,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严格按国标部标生产;没有标准的产品,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业标准。努力做到生产工艺先进,检测手段完备,产品质量合格。
林业局将定期对各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抽检,由林产工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按国家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标准生产、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预期仍然达不到产品质量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销售,并进行停产整顿。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控股的各企业必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所有固定资产及机电设备必须登记造册,相关数据输入微机,实行微机化动态管理,并将相关数据材料上报林产工业主管部门。
企业固定资产变动及设备调动,必须上报书面材料,经林产工业公司、生产技术部、财务科认证后,报主管局长签批,方可调动设备。
企业管理办法增添各种机电设备,必须入固定资产管理帐,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升帐处理。
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局林产工业公司、生产技术部每季度要对企业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年终要统一进行帐、物清点。
第二十八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各企业管理办法每年要安排技术改造计划,必须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1—2个新产品。每年的大修理费用必须提取80%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于生产原料来源不清,加工销售产品与地拨原料数量不符的,停止产品销售,追查原料来源,并按照林政资源企业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对无货款开单、超货款开单者,谁开单谁负责清回欠款,并对责任人做下岗处理。
第三十一条出现装车通知单与实际装车产品名称不符,装车数量不足的,追究配车员和检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如发现货款尾欠,责承相关责任人追回尾欠,并处以发生尾欠数额3倍以上的罚款,并对负责人做下岗处理。
第三十二条未经林业局审批,不执行林业局统一制定的林副产品限价和指导价的,无论任何原因,由擅自降价单位负责补足差额部分损失,并处以5倍以上罚款,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私自变卖企业国有资产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具体责任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责任人必须负责追回企业国有资产;如不能追回的,相应补回企业损失,并处以2倍以上罚款。
第三十四条财务管理混乱,乱摊乱挤生产成本,虚报生产经营成果的,要严厉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相关财务人员按自动离岗处理。
附则
本企业管理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局林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