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现就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得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特别是2008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环保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南方低温冰冻雨雪灾害、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全力以赴完成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等重大活动的环境安全保障任务。
(二)环境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风险不断加剧,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更加多样、复杂。环境恶化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突发环境事件仍呈高发态势,跨界污染、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频发,社会危害和影响明显加大。
(三)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体系亟待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十分薄弱,当前的环境应急管理法制体制机制能力与新时期环境安全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环境应急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较差,预案建设及管理不规范;地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队伍建设严重滞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薄弱;环境应急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尚未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科技、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支撑不足。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环境综合管理职能的应有之义。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升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全面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国家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指导思想和应急管理工作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立足预防为主,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协调,加快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建设;推进制度建设,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增强环境风险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六)工作目标。到2015年,环境应急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和重点县(区、市)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能力有较大加强,全国环境应急管理网络基本形成;国家、省级、市级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体系基本健全;重点行业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基本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人才队伍初具规模,专业水平明显提升;环境应急平台基本建成;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基本实现法制化、信息化、专业化。
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体系
(七)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抓紧制订环境应急管理办法,明确环保部门、企业相关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在环境应急过程中的职责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不同层级监管之间的关系,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修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促进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污染损害评估和鉴定机制。
(八)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修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尽快修订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合作,制订分行业和分类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企业找准环境风险环节,完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实行预案动态管理,建立企业、部门预案报备制度,规范预案编制、修订和执行工作,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针对区域的地理环境、企业污染类型等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预案演练,促进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协调。加强预案制订和演练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九)推进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总体要求,理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制定《全国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规范》,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及其内部各部门日常环境应急管理职责,以及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重点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和重点县(区、市)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和人员力量,切实解决环境应急管理力量不足等问题。各省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基层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
(十)创新环境应急管理联动协作机制。大力推动环保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等综合性及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长效联动机制;积极探索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促进环境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与发展改革、工商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环境安全管理;与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运输中的环境管理;与水利部门协调沟通,互相通报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有关信息。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跨界突发环境事件的长效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