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单位
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许可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三、许可条件
达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5号令)所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管理资质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资质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资质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企业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四、报送材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7、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情况证明;
8、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含企业及管理项目获奖情况、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表等)。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由接收单位当场复印或核对,并加盖载有接收单位名称及“复印自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次”字样的专用章后接收。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程序
物业管理资质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建设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审批前,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资质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当事人向省建设厅提出资质申请,审批中心受理后转承办处室;承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审批,作出许可决定,核发资质证书。
七、许可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