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车辆装备管理,确保安全行驶,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特制定本车辆管理规定制度。
一、各类车辆驾驶员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升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文明驾驶,优质服务,增强车辆管理规定工作责任感。
二、驾驶人员在不出车时,要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相关知识,提升综合素质,不得聚众闲聊,不得无事出入他人办公室,以免影响车辆管理规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三、由办公室负责对本院所有车辆的安全检查和保养维修。
四、各种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指派驾驶员出车。驾驶人员私自出车造成的交通、车辆机械等事故,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下岗。
五、驾驶员要经常学习和熟记交通规则,按交通规则和车辆管理规定做到安全行车。如无十分特殊原因违反交通规则及有关规定造成的交通事故,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六、未经车辆主管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违犯者,发现两次将责令其下岗,造成的事故要由其负全部责任。
七、驾驶员对所驾车辆必须做到勤清洗、勤保养,经常保持车内整洁,使车辆各部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各类车辆在每月底一、二天内要进行一次彻底清洗和检查,调整、紧固发动机及底盘各部位易松动的零部件,防止各类机械事故的发生。每天出车前后要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擦洗和检查。办公室负责人及车辆主管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的清洗、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八、车辆出现故障要及时排除,做到不带故障出车。如因技术、工具等因素不能自行修理保养的,需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同意并确定修理项目后,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否则,维修保养费不予支付。驾驶员如因平时调整、保养不善违章操作造成的车辆各部件损坏及机械性事故,经鉴定后,视其情节责成驾驶员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九、要严格控制油耗,在正常情况下车辆耗油不得超过车辆管理规定指标。
十、车辆需要购置附件及物品,由办公室负责购置,驾驶员私自购置的,不予报销。
十一、私人用车实行租用有偿服务,即在本市内当日用车的,起步费为20元,并收取车辆的油耗费及司机的出差补助。
十二、出本市使用车的,除日交纳租金100元外,还要承担实际耗油款及司机的出差补助。
十三、私人用车,要由乘车人填写申请,经办公室领导同意车辆管理人员指派驾驶员方可出车,返回后由驾驶员填写计费金额,经乘车人签字后交财会人员,从当月津贴或工资中扣除。
本车辆管理规定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