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的定义:
所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就是针对人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策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档案等。
我国各阶段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一个国家或政党确定的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是为达到事业前进的方向和一定目标而确定的一个时期的指导原则。从1949-2009年的60年间,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在逐渐演变,这种演变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在渐进。根据历史资料,我们发现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3次变化,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演变,可以看到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不同时期的不同目标和工作原则。
今日,响应市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市安监局发布通知,特别规定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明确要求,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生产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分管领导,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或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企业委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仍应由委托方和提供方共同承担。
另外,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任务,在各生产班组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同时还要求企业要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对不落实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将给予处罚。特别规定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中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或者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