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七年来,经历了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收购和处置,四家资产管理公司1万多人经营着14000亿元的不良资产,从事着前所未有的金融业务和运作方式,同时,随着不良资产商业化收购与处置工作的开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尝试市场化运作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制度和管理的空白,也即风险的关键之处。从表现形式上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类风险隐患。
1.道德风险。一是内部人经营行为道德风险。由于资产处置真实价格难以准确衡量,个人便可获得“设租”的机会,资产处置不可避免地面临暗箱操作、内幕交易等潜在内部风险。如个人可能会低价出售资产以换取个人“租金”,或者有意泄露不良资产底价、处置预案等重要商业机密,使资产处置陷于被动。二是债务人道德风险。由于受人员少、资产量大、地域宽广的约束,以及剥离之初的不利舆论,不少债务人借剥离之机逃废债务,回避与公司债务追偿人员见面,甚至擅自处理、变卖抵押物。三是母体银行的道德风险。不良资产剥离后,原经办行往往存在“一剥了之”的思想,不仅不愿利用自身在当地信息及贷款、结算优势,帮助资产管理公司追索债务,而且不少明知债务人有逃废债务行为却置之不理,更有甚者少数还为债务人“通风报信”,帮助债务人疏通关系,躲避债务。
2.处置风险。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制度创新形式,其运作方式在我国没有现成的经验,不少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规程都是在实践中陆续出台和不断完善的。因此,不良资产处置随着时间的推移,制度在不断完善,约束在不断增强,但这其中必然会存在这一现象: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必然没有后面的人吃得干净、吃得完整。对于资产管理公司人员来说,不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就面临政策风险,但只要处置了不良资产就可能面临处置不规范、处置调查线索不全面、处置没有实现价值最大化的风险。各类监督检查往往以最完善、最规范、最理想的市场化要求来审视不良资产处置,而忽略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是个不成熟的“婴儿”,我国的市场化还处于起步阶段。
3.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价风险,国外资产管理公司一般按评估价格或模拟市场价格收购不良贷款,这就为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对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状况的评价提供了一个相对客观的市场化依据。而我国为尽快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在第一批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时采取了按账面价值收购不良资产的做法,而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较大差异,使资产定价缺乏可靠的判定依据,也给监管机关的审查带来了困难。同时,目前我国对不良债权的价值评价更是缺乏科学的方法,在不良资产商业化收购过程中,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在为竞标不良资产定价过程中也是煞费苦心,资产如何定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成为当前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点。二是规程操作风险。即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处置,如折扣变现、招标、拍卖、协议转让时,究竟运用哪种方式、何时处置为最大化处置,同样缺少合理的判定依据。如对实物资产出租,如何因资产类别不同而确定不同的租赁期以提升出租资产的价值;拍卖如何确定合理底价,把握拍卖时机,挖掘客户等均为影响拍卖结果的重要因素。而且这些技术操作由于受业务人员自身素质的约束,往往使处置最大化得不到有效实现。
4.决策风险。通常集体决策被认为是最民主、最公平的决策,但潜在的集体决策风险往往被忽略。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置方式和损失的认定,一般采取委员会决策机制。但一方面由于债务人情况复杂,各决策人员仅依靠业务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或处置方案,来了解债务人情况,是远远不够决策需要的。另一方面,多数决策人员只是“兼职”审议决策,随着处置量的加大,提交会议的方案愈来愈多,时间、精力有限,只要方案和调查报告写得好,一般均能顺利通过。这其中还不包括业务人员为个人私利,在制作方案时会利用集体决策的误区,采取规避风险的方法,制造决策陷阱,造成决策失误的情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成因分析
以上各种风险隐患的存在,并不完全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多数由于体制或环境所引发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设计缺陷。一是制度目标(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最终制度退出通道)不明确,这是制度不成熟的突出表现。从国务院有关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文件中,并没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明确的制度目标(虽然有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机制的要求,但这并不是明确的制度目标),不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理制订经营策略,也不利于统一员工思想、稳定和增强信心。二是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国际上少有的政策性收购法,对母体银行的不良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进行收购,且时间紧、工作量大,多数仅依据贷款借据和合同进行审核收购,对收购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情况一无所知。三是制度的出台过于超前,缺乏相应后续制度,且政策制度的配套性差。资产管理公司仅仅具备了形式框架和基本法律特征,其特殊法律地位和相关政策均严重滞后,一些制度政策的出台是在实际运作中倒逼形成的,不利于这一特殊金融机构的有效运作。四是对于处置损失的最终分担没有明确。
2.信息不对称。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基础较差,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业银行和企业行为不够规范,更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场主体公共信息系统,因此,无法较快地完全了解债务人信息,也就不可能合理确定债权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由于快速收购的结果使资产公司对债务人信息掌握先天不足。
3.市场不健全。一方面不良资产市场尚不完善,尤其是债权市场尚未形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大量的抵债物权,物权种类较多、情况复杂,因此在拍卖或转让时很难形成竞争态势。而对于债权的转让或拍卖,更是有价无市。因此,为按期完成处置政策性任务,往往使资产低价处置,难以实现最大化要求。另一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地位微弱,无法回避非市场因素的作用,从而增加了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
4.人员素质不匹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强风险控制的建议
1.尽快明确公司发展路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的表现足以证明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正确认清自已,找准定位,才能稳定人才和思想,才能在金融业面临入世竞争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谋求更大的发展。
一是制度目标定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在消除银行不良资产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双重目标约束下建立起来的,是在目前我国投资银行体系尚未形成的条件下,拥有最多投资银行业务手段的金融机构,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战略目标不能仅仅定位于不良资产的管理和低层次的处置,其制度退出通道也就不能完全效仿国外的完全市场化的清算解散退出方式,而应在一定的政策空间里,以积极的态度,选择以“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的投资银行”为制度目标,即在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防范金融风险,支持民营企业家改革与发展,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这三个历史任务的基础上,充分用足、用好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多种投资银行业务手段,在完成历史使命的同时,完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功能和运行机制的完全市场化转换,向我国新时期投资银行方向转变。
二是主体业务定位。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大优势是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债务重组,而不是证券市场的证券承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与其他市场化、专业性的证券公司相比,其经验、能力均有一定的差距,而且受诸多政策限制。如果单单认为从事了证券承销工作即是步入了投资银行领域,要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成以证券上市推荐、承销为主的投资银行,期望在证券市场上寻求业务上的突破,那就存在了认识上的偏差。应该认识到投资银行业务的领域非常广,资产重组、财务顾问等都是投资银行的范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善于利用这些投资银行手段,立足于不良资产这一广阔的业务领域,促进不良资产增值,最终达到不良资产的最大化处置。这才是其真正目的和业务定位。
三是组织体系定位。从前几年的运作来看,分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既不利于提升资产处置效率和监管,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在中建行和工行资产包竞标过程中,四家公司都分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无形中提升了处置成本,因为四家公司花的都是国家财政的钱。因此,可以将现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合并整合,集中人员和业务资源(合并后资本金归集后有利于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设立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今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可以通过委托方式交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
2.从立法上保障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优势。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虽然给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定的特殊法律地位,但由于《条例》只是行政法规,其位阶远远比不上正式的国家立法,在与国家立法产生矛盾的时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失去了其法律优势。因此,还必须以特殊立法的形式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立法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政和企业双重职能的法律地位,不仅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置不良资产,还按照国务院要求行使“金融警察”职能;二是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司法调查权,不仅对于债务人,而且对于不良资产的母体银行,均可进行司法调查。授权检查债务企业账目,授权调查有关责任人,从根本上制止和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和金融渎职行为,对于非正常原因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可以直接移交司法机关。三是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特殊权利,以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节约处置成本。同时,还要加强配套法律规制的建立和完善,如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应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对应的法律和政策,完善中国的信用法律,为有效遏制债务人逃废债务的行为敲响警钟。
3.提升人员综合素质。加大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激励约束力度。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立资产处置项目“永久”责任制度,每位员工都必须对自己现在行为和将来后果负责,以降低风险成本和防范道德风险。
4.推进不良资产市场建设。一是要大力支持债权市场建设,为不良债权转让提供宽阔的平台;二是要研究和制订不良债权评价体系,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科学依据;三是要建立债务人信息系统,实现全国联网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