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中心的资产设备管理,充分发挥中心资产设备的使用效能,保障公共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资产设备管理办法。
一、资产设备管理的标准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购入、自制、接受捐赠、融资租入的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设备管理。
(一)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如办公桌、办公椅、电脑桌、电脑椅、阅览桌、阅览椅、组合柜、沙发、茶几、饮水机、空调等。
(二)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等专用设备,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服务器等
(三)单价虽末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电话等;
(四)中心认为需要加强管理的某些稀缺财产(具体品种由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另订)。
二、固定资产设备管理的分工与职责
(一)中心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坚持制度、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中心的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归口负责、管理。原则上中心财产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在此基础上,各研究所的固定资产由各研究所所长负责、主任室与副主任室由中心常务副主任负责、资料室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的管理体制。(后附各研究所具体资产清单)
(三)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标准分类、分工,分别制订资产设备管理的品种目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大类的管理条例,以便加强管理和检查,应按照部门岗位职责要求,管好用好设备购置经费,做好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拔、维修、清查、报损等管理工作。
(四)具体使用资产设备管理的研究所或个人应对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等事项负责。
三、资产设备管理的帐务管理
(一)资产管理部门设置总帐、分类明细帐、分户明细帐。
1.总帐:用于控制分类明细帐和分户明细帐,以及与财务处核对金额帐。
2.分类明细帐:根据资产设备分类规定,按品种目录设置明细帐,要求详细记录设备各项品种的数量、单价、金额,其金额合计数应与总帐金额相等,其数量应与分户明细帐的数量相等。
3.分户明细帐:按资产设备使用的研究所、部门或个人,分品种设置明细帐,要求详细反映各研究所、部门或个人占用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增减情况。其品种、数量应与具体设备使用部门保管帐的品种、数量相一致。
(二)资产设备负责、使用部门设置保管明细帐
各设备具体使用部门,必须按品种设置设备保管明细帐,并且凭管理部门的“设备增减表”或“设备调拨单”,详细记录本部门设备的实际数量变化情况。
(三)资产设备的核查
中心办公室与各设备使用研究所、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帐帐核对;各设备负责部门每半年与各设备使用部门或个人进行一次帐帐核对;每次核对要求帐帐相符。设备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设备使用部门或个人进行一次设备的帐面数与实物数核对,如发现帐实不符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后调整帐户。
四、资产设备管理的产权管理
(一)中心的设备资产是公共资产,其使用经中心会议讨论后进行统一调配。各研究所在用的各种设备均属借用性质。
非经中心设备管理部门(办公室)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出借和调拨所使用设备,确需外借、调拨时,必须报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应资产变动手续。
(二)资产设备的购置,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采购、提运、验收、入库、报帐等手续。其他各部门不得自行采购。
使用中心教育事业经费以外的其他经费(如科研费等)购置设备时,应向中心提出申请;由院领导在资金来源渠道落实的前提下,统一安排采购、提运、验收、入库、报帐等手续。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设备的请购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采购,财务不予报销,其责自负。
(三)设备增加的管理
新建、购置、自制、调入、盘盈、接受捐赠、融资租赁的各类设备,应及时办理财产增加的入库手续。
资产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新增加的设备进行认真严格的验收,切实把好验收关。新增加的资产经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编制“设备增加表”一式二份。保管员、设备管理部门应凭“设备增加表”及时进行设备增加的帐务处理。
五、资产设备管理的清查及报损、报废
(一)中心的资产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清查。
资产清查工作由中心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具体确定清查的时间、范围和方法;各资产使用部门或个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借用设备的清查工作。清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清设备的实有数量、实物状况、使用情况等。通过清查,保证设备的安全完整,加强设备维护保养,提升设备使用效益。
清查应按设备保管帐期末帐面结存数,进行实地清查盘点,并编制设备清查盘点表。不论是全部清查还是局部清查,设备使用部门应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报废、闲置等问题,及时填写“设备清查报告表”,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或调拨处理。
(二)设备的报废、报损
1.设备发生损毁、遗失等事故时,设备负责、使用部门或个人必须尽快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填写“设备损坏、遗失情况报告单”报送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对损毁、遗失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2.设备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遗失或损毁,应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损毁、遗失设备的实际损失在三千元以上的,由设备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再行处理。
3.设备经技术鉴定确实失去使用价值或已无维修价值,可由使用部门申请报废,并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报废设备原值三千元以下的,由设备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原值在三千元以上的,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批准后核销,并报校资产管理处备案,经其鉴定、批复后做核销处理。
经审批同意报失、报损、报废的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填制“设备减少表”一式二份,保管员、设备管理部门同时凭减少表和批准文件作设备减少的帐务处理。
六、资产设备管理的帐务管理人员和实物保管员的交接手续
设备帐务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并由部门行政领导人监交。
移交人应事先作好准备工作,将所有帐簿的每一帐户结出余额、加盖印章,在“经管人员一览表”上签名盖章,注明移交日期;接收人应认真核对有关帐簿的余额。移交时应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由监交入、移交人、接收入签名并盖章,三方各保留一份。
设备保管员在交接时,除需做到上述要求外,还必须进行帐实核对,编制“实物移交清册”,切实保证帐实相符,对于帐实核对中发现的资产增加、损毁、遗失等情况,应及时按设备增加、报损、报废的要求进行处理。
移交人如不能清楚地办理上述手续,不得离开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