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尽享组织、知道、协调及监督,保护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工程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工程合同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工程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的工程合作签订的合同进行流程处理,包括合同的审核、落实,以及让每一个相关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核、签字。最后将合同按照规定方式发放给对方,以及存档。
合同的流程根据每个公司不同的管理制度而定,一般都是管理部门做出合同范本,业务部门进行工程洽谈,并落实签订。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就把合同拿给相关人员审核、签字等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就是要在保证工期和质量满足要求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包括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把成本控制在计划范围内,并进一步寻求最大程度的成本节约。
工程合同管理其任务和环节主要包括:
1、预测
2、计划
3、控制
4、核算
5、分析
6、考核
在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涉及许多合同,比如设计合同、咨询合同、科研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供货合同、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合同数量可能会达数百上千。所谓合同管理,不仅包括对每个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还包括对所有合同进行筹划的过程,因此,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有: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确定设计任务委托模式和施工任务承包模式(合同结构)、选择合同文本、确定合同计价方法和支付方式、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合同索赔等。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原名绍兴县交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公司),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3月19日核准绍兴公司的企业名称更名为鼎盛公司。4月,绍兴公司经投标从常山县交通局获得205国道常山段一标(Ⅰ标)段工程,并与建设单位常山县交通局签订了205国道常山至开化段常山段工程合同。绍兴公司中标后,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开始寻求合作伙伴。5月15日,绍兴公司与浙江山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结成联营体,合作承建205国道常山段一标段工程,并由绍兴公司委派王志刚为项目工程合同管理技术负责人,组建205国道常山改建工程一标项目部。同年7月1日,联营体以绍兴公司常山205国道项目部的名义与孙邻德、汪关飞签订《205国道常山改建工程内部施工承包协议书》,将工程的大桥上下部结构及路面工程承包给孙邻德、汪关飞承建。孙邻德、汪关飞向山水公司交纳保证金10万元后开始组织人员施工。后联营体分别以不同的名义于8月13日、8月21日与孙邻德签订补充协议。其中8月21日的补充协议书明确原合同承包人孙邻德、汪关飞调整为孙邻德一人,原合同中有关孙邻德、汪关飞的权利义务均由孙邻德承受。汪关飞虽未在协议书上签字,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汪关飞表示认可该协议。孙邻德承接的工程完工后,项目工程合同管理部技术负责人王志刚对孙邻德所做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核算,并由绍兴公司常山205国道项目部于4月21日向孙邻德出具了《工程款结算书》。该结算书记载:经项目部验工结算,孙邻德施工队在常山205国道改建工程Ⅰ标下界首大桥上下部结构、路基、路面工程所完成的工程总数为7668094元。8月15日,孙邻德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鼎盛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15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孙邻德申请依法追加山水公司为本案被告。孙邻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鼎盛公司、山水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15万元,退还保证金10万元。孙邻德认为在施工过程中,鼎盛公司、山水公司分别以不同方式陆续支付工程款共计6518094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邻德对鼎盛公司、山水公司向法院提供的支付凭据,确认收到工程款6444002元。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将孙邻德所做的工程造价委托衢州公信公司鉴定事物所鉴定。1月15日,一审法院委托该所进行鉴定,该所于同年8月30日出具了衢公信司鉴工程造价鉴字第02号工程造价鉴定书,认定孙邻德常山205国道改建工程Ⅰ标所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7561887元。
工程合同管理相关问题:
1、《内部承包协议效力如何》
2、孙是否可以成为本案原告?
3、本案如何分配责任?
4、工程造价如何确定?
相关解答:
1、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所以该、《内部承包协议》为无效合同;
2、对与转包方的合理主张,法院应于采纳,因此孙可以成为本案原告;
3、法院应判谴责鼎盛公司、山水公司之过错,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4、工程造价可委托当事各方可以接受的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价格鉴定,该所出具的造价报告应为确定的工程造价。